本报讯 (记者 陈月飞) 9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在此基础上,条例细化了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明确要求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强调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地名不符合当地历史文化传统、公序良俗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据职权启动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
通过修订,地名使用和地名标志设置有了新规范,条例列举了必须使用标准地名的六种情形。考虑到地名标志作为法定标志和公共基础设施,还对地名标志数字化建设提出要求,对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主要内容、智能化展示、维修等具体要求以及设置时间、单位和个人保护地名标志的禁止行为、移动或者拆除的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设专章强化对地名文化的保护利用,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加强地名文化保护的政策措施等责任,要求民政部门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保护名录,将符合条件的历史地名、红色地名、地名文化遗产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列入名录。条例还对鼓励、支持开展地名文化保护、研究、宣传和阐释,开发地名文化产品、发展新业态,促进地名文化普及和传承创新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