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为子女购房,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创始人
2024-12-11 06:42:31
0

【案情】王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王小某。2021年5月,王某以个人名义向胡某借款86万元,称借款用于为其未成年的儿子王小某购房。王某在收到胡某出借的86万元后即将全部款项转账给房地产公司。后王某将所购房屋登记在王小某名下。因借款到期未还,胡某将王某及孙某诉至法院。孙某辩称其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且借款数额巨大,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对于孙某是否对案涉借款承担偿还义务,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86万元为王小某购房,数额巨大,明显超出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范围。孙某对王某借款购房行为并不知情,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故孙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王某以个人名义借款86万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在第三人胡某看来,王某为给其未成年子女购房而借款,该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夫妻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法律设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目的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日常家事代理权保护两种法益,一是夫妻一方,一是善意第三人,应当根据案情实际综合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

首先,从维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角度而言,在法定共同财产制之下,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一方负债所带来的利益存在高度的共同利益可能性,若无明确的相反事实,则推定负债具有共同利益。对于该种债务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判断,应遵循客观第三人标准。即使是只有夫妻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只要该行为所依托的活动涉及家庭共同利益,凭借日常生活经验或逻辑推理,第三人可合理认为该行为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标准,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而言,若夫妻一方的负债行为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共同利益,根据该原则,债务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中,王某为给其未成年儿子王小某购房而向胡某借款,所借款项随即用于购房,该负债行为具有产生夫妻共同利益的高度可能性,胡某有理由认为该行为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孙某亦应当为王某负债而获得的夫妻共同利益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下周(2月9日-15日)市场大... 2月8日消息,下周(2月9日-15日)市场大事预告:1.下周,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将有4055亿元逆...
福建:持续强化5G、5G-A、... 2月8日消息,福建印发《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加快福州、厦...
山西山阴生物科技公司爆炸已致8... 2月8日消息,从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佳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7”事故现场指挥部了解到,2月7日凌晨...
受强降雪影响,日本部分地区推迟... 2月8日消息,截至当地时间2月8日7时,日本鸟取县在6小时内观测到30厘米降雪,部分地区积雪深度超过...
2026年米兰-科尔蒂纳冬奥会... 2月7日消息,在2026年米兰-科尔蒂纳冬奥会高山滑雪男子滑降比赛中,瑞士选手获得冠军,夺得米兰-科...
“A股股王”源杰科技:陈文君因... 5月14日,源杰科技(688498.SH)公告,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陈文君家属的通知,陈文君因涉嫌...
曹操出行:拟启动最高2亿港元股... 曹操出行拟启动最高2亿港元股份回购计划(资料图)5月14日,曹操出行(02643.HK)公告,公司董...
华林证券再收罚单!因经纪业务违... 近日,华林证券因经纪业务存在多项违规,收到西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并被记入诚信档案。经查,华林证券存...
松井股份:实控人涉“合同纠纷”... 5月14日,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松井股份,688157.SH)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部分...
提前两年离任!苏州高新:董事长... 5月14日,苏州高新(600736.SH)发布关于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离任的公告。根据公告显示,苏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