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9月11日,静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静宁县某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三楼南侧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经营者田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9月11日,庄浪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消防技术服务公司提供服务的庄浪县人民医院旧院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某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胡某分别处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9月2日,华亭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华亭市某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西侧疏散通道内堆放啤酒箱等杂物堵塞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经营者糟某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9月17日,崇信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崇信县世纪花园A区某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经营者王某某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9月19日,泾川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泾州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杜某某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泾川县分公司南侧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占用消防车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杜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9月11日,灵台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灵台县滨河新城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薛某在灵台县滨河新城小区4号楼东侧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占用消防车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薛某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