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合同中,船舶价格波动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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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08: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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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航运业中,船舶建造合同通常是金额巨大、履行周期长的复杂合同,涉及大量的技术、材料和劳动力。船舶价格在建造过程中可能因原材料、劳动力、汇率等因素发生波动。这类价格波动是否可以作为情势变更的理由来调整合同条款或请求解除合同,成为实践中常见的法律争议。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工具,允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调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此类海事纠纷的经验,详细解读在船舶建造合同中,价格波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以及法院在认定这类纠纷时的法律标准与判断依据。

二、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框架

1.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

船舶建造合同是典型的定作合同,船东根据自身需求向造船厂定制建造特定船舶。该类合同通常包括船舶的技术要求、建造时间表、付款计划以及价格等核心条款。合同价格通常在签订时确定,船东和造船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条款。

例如,某船东与造船厂签订了一份建造合同,合同中约定建造一艘集装箱船,造价1亿人民币,交付时间为两年。双方约定,船舶建造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价格波动,均由造船厂自行承担,这种约定为合同的价格稳定性提供了保障,但也增加了造船厂的风险。

2.船舶价格波动的背景与影响

船舶建造合同的执行周期较长,可能会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钢材、电子设备等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劳动力成本增加、国际汇率波动、运输费用的上涨等因素,都可能导致造船厂的成本超出预期。若这些变化幅度较大,甚至可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导致造船厂出现履行困难甚至亏损。

例如,某造船厂在签订合同时预估的钢材价格为4000元/吨,但在船舶建造期间,因国际原材料市场波动,钢材价格上涨至8000元/吨,导致造船成本大幅度增加。造船厂认为这一价格波动远超预期,要求重新调整船舶建造价格。

三、情势变更的法律定义与适用

1.情势变更的法律基础

情势变更原则来源于中国《合同法》第26条,现《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订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合同成立时不能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包括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变化的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变化对合同履行的重大影响等。

2.情势变更与价格波动的关系

价格波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要看价格变化的幅度和可预见性。正常的市场波动通常是合同风险的一部分,属于交易风险,应由合同当事人自行承担。只有在价格波动超出正常的市场波动范围,且远超当事人的预期,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情势变更。

例如,某造船厂在合同签订时并未预见到疫情会导致全球供应链中断,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无法通过调整生产方式降低成本。这种情况下,造船厂可能会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法院请求调整合同价格。

四、船舶建造合同中价格波动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1.合同中价格调整条款的影响

船舶建造合同中是否包含价格调整条款,决定了价格波动是否能够作为情势变更的依据。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船舶价格固定且不随市场波动调整,则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便价格发生波动,合同条款也优先于情势变更的适用。

例如,在某船东与造船厂的合同中,双方约定船舶造价固定,且造船厂承担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造船厂因材料成本上升导致亏损,法院也可能认为这是合同中已约定的风险分配,拒绝支持情势变更的主张。

2.价格波动幅度与情势变更的适用

法院在处理价格波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时,通常要求价格波动达到一定的幅度和不可预见性。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被认为是商业风险,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自行考虑并承担。只有当价格波动幅度极大且超出正常市场波动范围,才有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例如,某船东与造船厂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合同签订时钢材价格为每吨5000元。由于全球贸易政策变动,钢材价格在建造期间飙升至每吨1.5万元。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如此剧烈的价格波动已超出正常市场波动范围,且不可预见,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决对合同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五、法院对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

1.法院审查情势变更的标准

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时,会首先审查合同签订时的市场环境、材料价格波动的历史记录及相关风险因素。如果价格波动在合同订立时是可以预见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情势变更的主张。

例如,某造船厂在合同签订时已经知晓全球市场上钢材价格有波动趋势,但仍未在合同中设置价格调整条款。法院在审理时认为,造船厂对此风险应有充分预期,且未采取合理措施,因此拒绝了造船厂以情势变更为由提出的调整合同价格的请求。

2.法院如何处理价格波动下的合同纠纷

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时,通常会通过调整合同条款的方式来平衡双方利益,确保合同继续履行,而非直接解除合同。常见的调整方式包括重新协商价格、延长履行期限等。只有在价格波动严重到使合同根本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解除合同。

例如,某船东与造船厂因材料价格上涨产生争议,造船厂要求调整价格,而船东坚持按原价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时,综合考虑双方的履行能力和市场波动幅度,最终判决调整合同造价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六、实际案例分析

1.价格波动导致合同调整的案例

某造船厂与船东签订了一份建造合同,合同价格为2亿元人民币,约定造船厂承担材料成本上涨风险。然而,在建造期间,全球钢材价格暴涨,造船厂的实际成本超出预期1.5亿元。造船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情势变更为由调整合同价格。法院认为钢材价格的极端波动超出了合理预期,属于不可抗力,最终裁定对船舶建造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2.价格波动未构成情势变更的案例

某船东与造船厂签订了固定价格建造合同,造价3亿人民币。合同签订后,由于市场供需变化,钢材价格上涨了20%。造船厂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格。法院审理后认定,20%的价格波动属于正常市场波动范围,且造船厂应在合同订立时预见到材料价格的变化,因此驳回了造船厂的请求。

七、船舶建造合同中应对价格波动的法律建议

1.合同中设立价格调整机制

在船舶建造合同中,双方应考虑到市场价格的波动,并在合同中明确设立价格调整机制,确保当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双方可以通过调整合同价格或其他方式重新协商。这样的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因市场波动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争议。

2.情势变更主张的合理性分析

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合同一方主张情势变更前,应审慎分析价格波动的幅度、不可预见性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确保符合情势变更的法律条件。同时,双方应通过合同条款提前分配好价格波动的风险,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利益的平衡。

八、结论

船舶建造合同中的价格波动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取决于价格波动的幅度、不可预见性以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法院在认定这类纠纷时,通常会依据价格波动的具体情况和合同条款进行综合考量。在实际操作中,船东和造船厂应通过合同条款明确价格调整机制,以应对市场波动,减少潜在的法律纠纷。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船舶建造合同中的价格波动应对机制将会进一步完善,为各方提供更加灵活的法律保障。

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海事海商、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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