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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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或其他合同关系中,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允许双方在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而非法院诉讼来解决,以达到高效快捷的目的。但是如果协议有问题,则可能导致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分别赋予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和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被法院认定无效的仲裁协议,约定仲裁就起不到任何作用。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了解这些可以帮助你避免在制定仲裁协议时踩到“坑”。
四、协议签署方式存在瑕疵的,仲裁协议无效
12.当事人使用制式条形章对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实质性变更,并未通过签字盖章等形式对该内容予以确认,另一方当事人对变更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的,不能证明该仲裁条款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诉讼管辖条款和仲裁条款并存时,涉案仲裁条款应为无效。
13.合同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合同首页未明确一方当事人人员具体名单,合同末尾仅有该方当事人中一人签字,其他人员在合同背面空白页签字的,无法证明该方当事人所有人员均知悉并认可合同条款,不能证明双方有协商一致将纠纷提请仲裁的明确意思表示,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14.协议约定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空白处以手写文字的形式添加仲裁条款,无对方签字确认,添加一方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条款的形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仲裁条款是双方达成的合意的,不能认定当事人达成仲裁条款,添加的内容不能作为仲裁管辖的合同依据。
15.当事人在合同中未选择具体的争议解决方式,缺乏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条款无效。
16.案涉合同系在具有复写功能的一式三联合同上签署形成,当事人一方向法院出示了其持有的绿色第三联合同原件。其中的仲裁条款为手写修改形成,且合同中存在其他多处修改,在双方均未能出示前两联即白色和黄色的合同原件且对合同内容及签署过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手写形成的仲裁条款为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未达成有效仲裁协议。
17.合同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条款有涂改,无法判断各方当事人对仲裁条款形成了合意,且事后各方当事人未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应属无效。
五、当事人签署多份涉及争议解决方式的协议,前后不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18.当事人签订了共同指向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协议,分别约定了起诉、仲裁等不同争议解决方式的,仲裁条款应属无效。
19.当事人双方先后达成争议解决条款且前后约定不一致的,应认定双方对争议解决的合同条款作出变更,以后达成的协议为准,在先达成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有关仲裁的约定,应属无效。
20.合同双方分别持有的不同合同上均加盖双方公章及签名,且对对方所持合同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是两份合同约定了不同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双方就仲裁机构的选择未达成一致,两份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均无效。
21.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虽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但该条款已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约定时排除仲裁管辖,并明确表达了提交法院诉讼解决的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具体管辖法院是否正确不影响双方关于排除仲裁管辖的意思表示的成立。
22.当事人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密不可分,形成一个整体的,应认定后者是对前者的充实与完善,如果后者变更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的,应当认定前者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不能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为通过后者对前者约定的仲裁条款进行了修改,则属于约定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23.(1)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表述虽不规范,但结合当地各家仲裁机构的名称表述,存在与约定的仲裁机构在表述上相似的机构,其余仲裁机构在名称表述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不会产生成为本案当事人争议仲裁机构的理解的,可以认定协议关于仲裁机构的约定属于明确。(2)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放弃仲裁的单方意思表示予以认可后,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应认定先前签订的仲裁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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