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行职务
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2024年8月6日,临汾市乡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依法查处一起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案件,切实捍卫了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保障了民警辅警的合法权益。
2024 年 8 月 4 日凌晨 ,乡宁县公安局枣岭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发现一名疑似盗窃人员。接到报警后,乡宁县公安局枣岭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在现场发现一名可疑人员。在处警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杨某学驾驶自己轿车将处警警车堵住,并组织部分村民对民警及警车进行围堵。面对现场民警的反复讲解,杨某学、杨某伟等人不听劝解、拒不配合,围堵行为持续数个小时,严重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杨某学、杨某伟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乡宁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杨某学、杨某伟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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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警方提醒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支持民警开展执法执勤活动。对恶意阻挠甚至公然使用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来源:乡宁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