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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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老董居住在某小区某幢楼东单元顶层,该幢楼共4层,有东西两单元,共有16户住户。
由于该小区楼房历史较久,漏水问题严重,2023年4月,老董通知楼下住户后便开始着手维修,花费一万余元。
在老董向楼下追偿维修费时,楼下住户老赵对维修费金额及承担方式有异议,多次协商未果后,老董便起诉至荣成法院,要求老赵承担相应维修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屋顶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基于全楼业主对楼顶所享有的份额均等,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全楼16户业主平均承担。老董因案涉房屋楼顶漏水自行组织人员做防水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在垫付维修费用后可以向其他业主追偿。
最终判决
法院判决老赵支付老董垫付的楼顶防水维修款710元。判决后,老赵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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