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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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那么,保全程序中,当被保全人系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时,能否直接保全该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最高院《丁某云与⻩某、某置地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保全程序中不能直接保全被保全人为一人股东的案外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
最高院认为,
第一,诉前保全阶段,执行机构实施的具体执行措施应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进行,未经法定程序,执行机构不得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涉⻋位登记在某置地公司名下,并无证据证明该财产系⻩某或某酒业公司所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于公司股东的独立法人人格,某置地公司作为独立主体,不是本案所争议的⺠事案件的当事人,在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情况下,宜宾中院查封该公司财产缺乏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于公司一人股东的独立法人人格;虽然一人股东作为被保全人,但该一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当事人保全裁定的保全义务人,执行机构不得在保全阶段未经法定程序对被保全人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直接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虽然某置地公司主张对案涉⻋位享有所有权,但宜宾中院是由于超出保全裁定确定的范围和对象导致执行行为错误,而不是在依法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需要对案外人的权利能否阻却执行进行判断,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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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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