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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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的支付是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进行的。
通常情况下,发包方在承包方完成一定工程量或达到合同约定的进度节点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工程款。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方在申请工程款支付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竣工验收报告和发票等。
如果承包方未能提供发票和竣工资料,发包方是否有权拒付工程款?
最高院在《甘肃三联巨能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双方虽对开具发票进行了约定,但相较于主要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仅为附随义务,以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的附随义务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有失公平。
最高院认为,
三联公司与兰石公司签订《安定区渭源街热源厂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工程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三联公司于2016年11月接收案涉工程。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三联公司因占有使用工程而受益,故兰石公司向三联公司主张工程款,并无不当。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商的主要责任是完成工程施工并按期交付,而发包商的主要责任则是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双方虽对开具发票进行了约定(提供竣工资料的时间未作明确约定),但相较于主要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仅为附随义务,三联公司以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的附随义务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有失公平。
况且,三联公司在反诉请求中并未要求兰石公司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本案不宜对此直接进行判决。故对于三联公司认为因兰石公司未开具发票、提供竣工资料,其不应支付工程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发包方在承包方未能提供必要资料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补充提供,但不能无条件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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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甘肃三联巨能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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