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认识不久
便“闪婚”
因婚前缺乏了解
半个月后提出“离婚”
婚前给付的彩礼退还是不退?
近日,
新平县人民法院漠沙法庭
受理了一起“闪婚”
“闪离”产生的涉彩礼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系安徽省人,被告丁某系新平县人。2023年12月16日,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通过婚介公司介绍认识,原告向婚介公司缴纳了服务费13.2万元,简单了解后,双方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23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书》,同时被告收到原告经红娘转交的8.8万元彩礼,双方于当天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证后,被告到原告家时又支付亲属见面礼2700元及向被告表达爱意的转款1000元、520元。
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生活差异等原因,被告与原告生活了半月有余后便回到云南。后原告以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被告返还彩礼92220元及赔偿因被告导致的离婚损失20000元(红娘感谢费、缔结婚姻的差旅费等)。
法院审理
经法庭调解,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均同意离婚,但就彩礼返还的数额有较大争议,法官通过释法说理,向双方讲明给付彩礼的意义,并释明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时间节点给付的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款项不属于彩礼范围,另一方无需返还。经过沟通,双方达成了由被告返还彩礼7万元的民事调解协议,且被告在调解当日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55000元,剩余的彩礼分期返还。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和谐长久的关键是双方性格相投、感情相依,广大群众要秉持正确婚恋观,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以实际行动践行国家倡导的新时代文明婚嫁新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新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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