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经开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

原标题:​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经开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

4月1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就某公司排放施工废水污染南明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会议。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与公司代表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经开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经磋商达成一致。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单位、法律顾问相关代表参加会议。这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是经开区辖区内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3月1日,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线索,中曹水厂下游右岸约100米处有泥浆水经过截污沟盖板流入南明河河道,导致河道附近水体浑浊。为了固定证据,经开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专业环境检测公司对某管道工程公司涉案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排放施工废水对南明河造成一定污染。针对上述情况,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对接将相关线索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并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单位对该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

会上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就生态损害事实、赔偿责任、异地修复方案及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同时依照磋商程序,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生态环境赔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让每一个人都成为生态环境的守护者与保卫者。

下一步,经开区将以本次磋商会议为契机,继续履职尽责,常态化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强化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大力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来源渠道,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提高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根植人心。

来源:贵阳生态环境融媒体中心

文 | 姚 颖

供稿 |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