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文!首次明确将ESG纳入信用评级!

原标题: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文!首次明确将ESG纳入信用评级!

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携手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以及中国证监会,联合正式颁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在解读《意见》时,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未来五年的主要目标是建立起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而到了2035年,期望各类经济金融政策能协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使金融支持绿色低碳的规范与政策体系更为成熟,进而优化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

为实现“双碳”目标,七个部门联合发力,《意见》明确提出金融机构需进行碳核算和公开环境信息,并着重强调了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重要性。

值得金融从业者注意的是,央行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提到,我国将逐步放宽碳市场的交易主体范围。

专家分析,这可能预示着金融机构将更深入地参与碳市场交易,碳期货等相关金融产品也可能随之而来。

据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这份《意见》可以被看作是2016年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进阶版

如果说之前的绿色金融1.0版本为我们定义了绿色金融的初步框架和边界,那么此次的2.0版本则标志着绿色金融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其目标更为远大。

绿色金融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的地位已提升至仅次于科技金融,这足以显示其重要性。业内普遍认为,这份《意见》不仅是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更是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下的关键支撑。

它为我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宏观指导,标志着我们在绿色发展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SG信息披露将成为新标准

随着《指导意见》的发布,强制ESG信息披露已逐渐成为企业运营的常态要求。《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将推动上市公司遵循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指引,这不仅体现了对透明度的重视,也标志着企业责任日益受到法规的严格监管。

传统的银行保险体系更多地聚焦于绿色或环境信息的披露,而现在,这一范畴正在扩大。上市公司和发债主体被鼓励披露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信息,这与财会领域日益重视的“可持续/ESG”指标相吻合,且内容已超越单纯的环境层面。

兴业碳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钱立华对记者表示,《指导意见》与证监会和ISSB发布的相关准则相呼应,预示着未来的信息披露将从单一的环境层面扩展到更全面的可持续发展和ESG层面。这种转变不仅反映了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趋势,也符合绿色金融的核心理念。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还首次在官方层面明确提出将ESG因素纳入信用评级体系,这是该政策的一大亮点。

ESG纳入信评的基础在于企业的ESG信息披露情况。据公开数据显示,金融类企业在ESG信息披露方面表现出较高的积极性,尤其是上市银行机构的披露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钱立华还指出,ESG纳入信用评级的实践基础在于ESG因素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影响。在探索ESG整合固定收益投资的过程中,将ESG因素纳入信用分析应成为未来的重要方向

考虑到固定收益是银行业的主要资产端,因此,《指导意见》的这一提议不仅反映了资本市场的最新发展,也符合绿色金融政策的指导思想。

针对当前固收ESG数据和投资理论尚不成熟的情况,钱立华建议可以先构建一套独立的ESG评价体系,针对发行人进行长期的公司治理因素分析,并针对特定行业将环境与社会指标纳入信评调整项,最终整合为完整的ESG因素调整后的信用评级。

这将有助于固收投资更有效地利用ESG信息,推动绿色金融和可持续发展的进一步融合。

绿色金融助力碳核算与低碳转型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性日益凸显,绿色金融在推动低碳转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指导意见》的出炉,为金融系统逐步开展碳核算和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指明了方向。这不仅涉及优化绿色债券标准、碳核算方法,还包括研究制定绿色股票标准及转型金融标准等。

转型金融标准的制定成为业内焦点。钱立华表示,为实现“双碳”目标,我们既要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也要助推高碳行业的低碳化。

因此,《指导意见》在完善绿色金融标准的同时,也提出了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以明确转型活动的相关要求,这与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G20转型金融框架》相吻合。

然而,转型金融标准的制定面临诸多挑战,如何在符合国情的同时与国际接轨,以及如何实现地方与全国转型金融标准的协同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已发布新的绿色金融基础标准,其中新增了“低碳转型”相关内容,为转型金融标准奠定了基础。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指导意见》意味着他们需要积极进行绿色转型,包括进行碳核算、建立数据库等。

同时,金融机构更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绿色发展,推动绿色金融产品的开发。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志青指出,绿色金融的发展意识已常态化,但业务方面仍有待成为主流。

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李志青认为,虽然披露标准和方法已逐渐明确,但如何提高披露效率仍是关注点。他建议中小银行应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披露,并逐步与大银行建立统一标准。

此外,《指导意见》对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的企业也带来了利好。这些企业可以期待得到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的支持,以推动其绿色低碳技术和生产的发展。对此,企业需做好准备,平衡好供求关系,并加大力量开发绿色地产技术和产品

李志青强调,未来金融应同时支持绿色产业和传统产业的绿色低碳发展,以形成“绿资产”,并推动金融资源在不同行业间的有效配置。

这将有助于打造全球绿资产的配置中心、交易中心和结算中心,提升我国在全球绿色金融竞争中的地位。

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的前景展望

随着《指导意见》的发布,我国碳市场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契机。其中,“逐步扩大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交易主体范围”的提及,让市场普遍预期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以及碳期货等碳金融产品的推出已为期不远。

李志青教授指出,《指导意见》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方面的态度非常明确:不能仅满足于碳市场现货交易,还需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推动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和交易。

这不仅涉及绿色低碳产业,更广泛地支持了农业、工业、交通、建筑等行业的绿色低碳转型。然而,这也预示着改革的挑战和难度将进一步增大。

在制度层面,《指导意见》对法制化的要求更为严格,提出了绿色金融领域的立法举措。相较于2016年的指导意见,现在的政策更加注重以立法来引导市场主体的绿色发展行为。

谈及“逐步扩大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交易主体范围”,钱立华特别强调了“逐步扩大”和“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这两个关键点。她解释说,这意味着全国碳市场将会按照一定的节奏,逐步纳入更多的交易主体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且交易主体有限。但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未来除重点排放单位外,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也有望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钱立华进一步分析,从短期看,全国碳市场将优先纳入碳排放量大、数据基础好的重点行业。而从长期看,在保证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大型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有望被优先纳入。

这些金融机构的参与,不仅能提升市场的流动性,还能为其提供更多的高碳风险对冲路径。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能否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需要同时获得碳市场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准入。目前,已有部分券商获得了证监会的批准,可以自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随着《指导意见》的发布,我们期待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委能够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探讨并制定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的相关制度和标准。

通过金融机构的直接参与,为我国碳市场注入更多的活力和创新元素,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深入发展。

来源:ESG最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