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无近亲属被害人死亡时赔偿权利主体的认定!

原标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无近亲属被害人死亡时赔偿权利主体的认定!

案例要旨

叔侄建立起的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习惯。该家庭成员关系符合社会道德观念和维护社会和谐的要求,具有合法性。叔侄二人长期共同生活,侄子承担并履行了赡养义务,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从鼓励赡养孤寡老人、支持家庭养老的良善社会风俗出发,侄子具有赔偿权利主体资格。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无近亲属被害人死亡时赔偿权利主体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诉称:2020年9月4日13时44分,在兴化市229省道54KM+600M交叉路口,吴某驾驶苏NCJ5××重型长栅式货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丁某丁发生碰撞,致丁某丁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吴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丁某丁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相关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系丁某丁的合法继承人,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26037.58元。

被告吴某辩称:事故发生后已经垫付丧葬费4万元,要求保险公司返还3万元,另自愿补偿1万元。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辩称:丁某丁与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之间系叔侄关系,侄子女不属于近亲属范围,因此不是法定的赔偿权利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不具有主体资格,请求驳回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丁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医疗费项下医药费5346.98元;伤残项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68646.5元;车损1500元。原告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系丁某付子女,丁某付与丁某丁系兄弟关系。丁某丁生前未婚未育,不是五保户,未与村委会签订扶养协议。其生前与丁某甲共同生活,由丁某甲赡养并处理了丧葬事宜。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苏1281民初752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丁某甲各项损失合计190305.58元;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被告吴某3万元;三、驳回原告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丁某丁与原告丁某甲系叔侄关系,丁某丁生前无其他近亲属,未与村委会或其他个人、组织形成扶养关系,其与侄子丁某甲共同生活多年,由丁某甲赡养并处理了其丧葬事宜,故丁某甲与丁某丁之间已经建立起特殊的家庭成员关系。叔侄建立起的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现并无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习惯。丁某丁死亡时近80岁,其生前由丁某甲赡养,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双方不仅具有亲情关系,还形成了紧密的经济联系。该家庭成员关系符合社会道德观念和维护社会和谐的要求,故应当承认其合法性。因丁某甲与丁某丁长期共同生活,丁某甲承担并履行了赡养丁某丁的义务,故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丁某甲应当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从鼓励赡养孤寡老人、支持家庭养老的良善社会风俗出发,法院认为原告丁某甲具有赔偿权利主体资格。原告丁某乙、丁某丙因非丁某丁近亲属,亦未对其进行赡养,故不属于赔偿权利人。

法官说法

被害人死亡涉及民事侵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及国家赔偿,三大诉讼法在被害人死亡时的赔偿权利主体一致规定为近亲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中对“近亲属”未有明确规定,一般依据民事实体法中对“近亲属”的规定判断,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另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实际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就实际支付的费用主张侵权人赔偿。从前述条文理解,死亡的被侵权人无近亲属时,不代表赔偿权利人不存在。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无近亲属被害人死亡时赔偿权利主体的认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