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还是犯罪,这是两个不能混淆的概念

原标题:霸凌还是犯罪,这是两个不能混淆的概念

从邯郸少年被残忍杀害,到晋江女生跳楼,再到宿迁15岁学生被13岁辍学少年捅死,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连发三起未成年人恶性事件,也让校园霸凌这个存在许久的话题再度空前热了起来,如何杜绝校园霸凌,从立法上遏制未成年人恶性事件的发生,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认为大多数人都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那就是把所有未成年人身上发生的恶性事件,都简单地归结为“校园霸凌”,比如常见的殴打虐待、敲诈勒索、极端方式羞辱,以及更为恶劣的杀人、强奸、猥亵等行为。实际上,这些行为完完全全地超出了“校园霸凌”范畴,已经是彻彻底底的犯罪行为了。

杀害同学的三名初中生,多次向自杀者勒索钱财的同学,刺死15岁学生的少年,发生在他们身上的行为,用“校园霸凌”来解释就是错误的,因为他们触犯的是《刑法》。

如果把这些行为定性为“校园霸凌”,那么在进行惩处时,可能就要偏离方向,因为一旦涉及“校园”两个字,在定性和量刑上,必然会顾及学生这个特殊身份,那到最后也会选择用未成年人的方式来解决。

如此一来,必然会客观降低法律惩处的严肃性和严厉性,有时可能仅仅用校规来处理,从而让犯罪实施者逃脱法律上的制裁。

“校园霸凌”和犯罪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性质,所以一定要区别开来。让校园的回归校园,犯罪的回归社会,如果认定为犯罪行为后,就要用《刑法》的标准来定罪,这样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和严肃。

当然,也要避免矫枉过正,把一般性的校园霸凌和欺凌,升格为违法犯罪,比如普通的打闹、同学孤立、搞个恶作剧、起个外号、讥讽嘲笑等,这些比较常见的校园行为。

只有把“校园霸凌”和校园犯罪的概念和事实搞明白,然后才是法律上的逐步完善,要不然我们虽然在法律上完善了,降低了刑事责任的年龄,可搞不明白霸凌和犯罪的边界,在执行层面也是个棘手的问题,可能还会引发行为本身之外的其他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是保护弱者,而不是保护施害者,但近年来校园内发生的一些恶劣事件看,它似乎对施害者提供了更好的保护。

有不少专家学者认为,不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是本着“治病救人”的目的,因为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还缺乏足够的社会认知,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降低刑事年龄,会影响到他们的未来。

对于这个观点,我认为需要转变思路了。如果一个青少年的行为,上升到了触犯法律的地步,那么一定是有着非常顽劣的成长经历,对这些孩子的纵容和宽恕,就是对受害者的伤害。施害者和受害者,两相比较,我认为让施害者付出代价天经地义。与其让受害者“完了”,不如早早让施害者先“完了”。

年龄不应该再成为一个人犯罪的“保护伞”了,有关未成年人的一些法律及相关条例需要与时俱进地相应完善。

众所周知,一个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庭,学校和社会相互之间的良好联动机制。尤其是家庭,才是孩子正确三观的土壤和根源。所以,健康的育儿之旅,于父母而言,人人责无旁贷。

所以,以邯郸三少年杀害同学案件为契机,加快对青少年犯罪零容忍立法执法力度,保障真正应该保护的未成年人,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再观望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