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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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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137
■蓬莱法院:“开门杀”酿惨剧,谁来担责?
2022年2月,葛某驾驶汽车搭载其朋友王某某,到达目的后葛某未按规定停车,王某某即打开车辆左后侧车门下车。呼某某乘坐张某的摩托车恰好经过,被汽车车门剐倒,该事故致使骑摩托车的张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乘坐人呼某某局灶性大脑挫裂伤等多处损伤构成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葛某未按规定停车的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乘车人王某某贸然开车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葛某、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及呼某某均无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不特定第三人在遭受事故损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只要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就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虽不是车辆驾驶员,但其在事故时处于车上,其开车门的举动应当由驾驶人葛某监管,本起事故发生的起因是葛某未按规定停车,葛某与王某某的过失行为存在客观上的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且受害人受伤是基于葛某的事故车辆直接造成,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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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
■巨野法院:“对!在巨野法院,收到了23000元!”
前些天,菏泽市巨野法院执行局收到滕州法院的一通电话,称某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李某某家住巨野,近期可能在家,请求巨野法院执行局协助拘传该被执行人李某某。3月1日一早,滕州法院的刘法官和我院执行局综合实施团队前去拘传李某某。到达现场后两院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李某某拘传至法院,经执行干警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将面临司法拘留的风险,最终被执行人认识到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愿意配合执行,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当场给付23000元,剩余钱款分期分批履行。申请人开心地给家人打去电话:“对!在巨野法院,收到了23000元,剩下的分期还。”
异地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体现了法院高效司法的价值追求,通过异地联动执行,不仅有利于节省执行成本,提高事项办理效率,更有利于破解被执行人异地查找难、财产查扣难、处置难等问题。巨野法院始终坚持“全国执行一盘棋、兄弟法院一家亲”的工作态度,妥善办理异地法院各类执行委托事项,携手共建执行“朋友圈”,努力将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兑换成“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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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中院:网购宠物犬引发争议,是“货不对版”还是直播美化?
2023年6月21日,原告小王通过某网络直播间在被告宠物店订购了一只茶杯比熊母幼犬。货到后,小王发现收到的宠物犬与其在直播间订购的宠物犬不是同一只,随即联系宠物店进行沟通。但宠物店坚称发货的宠物犬就是小王在直播间订购的那只,不同意小王提出退货退款的要求,双方发生争执。
庭前阅卷时,承办法官就注意到,本案标的额虽然不大,但因涉及到短视频平台直播的特殊性,双方争议很大,所以尤为慎重处理。考虑到双方针对宠物犬体型、长相的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庭前通知小王将宠物犬做好防护带至法庭,便于当庭查看具体生长特征。
根据开庭中对案情的深入了解和全面把握,主审法官庭审结束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从情理上说服小王,引导她要多理解宠物店经营的不易,宠物店本身并无恶意,而且其负责人驱车7个多小时到庭应诉,也足以看出其要解决问题的诚意,劝解小王要理性处理纠纷。另一方面从法理上为宠物店分析利弊,告知其店铺应诚信经营,对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要积极处理,一味的回避、较真并不能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甚至可能会影响此后的生意,而且现在宠物犬就在法庭,如能直接带回还能节省部分运费。经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耐心沟通,从情理、法理和当事人实际利益出发,最终促成调解,宠物店当场支付小王货款等损失10000元,小王亦将宠物犬当庭退还宠物店,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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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工伤赔偿起纠纷,威海经区法院高效调解促和谐
2022年,王先生受雇于威海某建筑公司从事搬运建材的工作。10月12日,王先生在工作期间不幸摔倒,致左侧肋骨骨折,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治疗出院后,仍需定期到医院复诊。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先生此次受到的事故伤害构成十级伤残,需要休养3个月。事后,为保障自己的病情得到及时治疗与康复,王先生多次与建筑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时,因不符合受案范围不予受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调解室,调解员首先通过“面对面”调解方式,讲明事情原委,帮助双方当事人疏通误解、消除隔阂;随后结合案件争议焦点,分别进行释法说理:一方面,从合理维权及依法索偿的角度向王先生释明公司不愿先行支付赔偿款的担忧,从情理方面劝导王先生换位思考,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也适当考虑对方的难处。另一方面,向被告公司讲解《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从保证员工按期治疗,及时恢复健康的角度出发,引导公司积极承担责任、稳妥解决问题。
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表示愿意分两期将赔偿款支付给王先生,并于当日转付了部分赔偿款,王先生亦承诺待工伤保险款项赔付完毕后,立即将款项转付给公司。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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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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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138
■沂南法院:村委会名下的“专项资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沂南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沂南县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0月27日扣留了村委会在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
2023年3月,村委会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请求对村委会在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予以解除查封。事实与理由:本案扣留的款项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的帮扶资金,属于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由镇经管站代管,并不属于村委会所有,法院不应当扣留,应解除查封。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扣留的案涉代管资金是否为村委会财产,扣留该款项是否合法。本案中,案涉代管资金115 020.87元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系政府部门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不得对案涉款项采取强制措施。但剩余70 913元系村委会可自主支配财产,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村委会的异议请求部分成立。沂南法院裁定解除对村委会在镇经管站的专项资金115 020.87元的扣留,驳回村委会的其他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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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139
■高青法院: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子女能否请求交付房屋?
被告董某甲与第三人郭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位于高青县某小区的房屋临时归董某甲,儿子董某乙18周岁后房屋归董某乙所有。董某乙现已年满十八周岁,但被告董某甲拒不配合将协议约定房屋过户到董某乙名下。故董某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房屋归其所有,由董某甲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离婚协议书系被告董某甲与第三人郭某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时所签订,对董某甲和郭某具有约束力。被告董某甲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虽构成违约,亦应当由离婚协议相对方即本案第三人郭某主张相应权利,故本案董某乙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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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平阴法院:辱骂气病他人是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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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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