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吸毒成瘾严重证据不足,强制隔离戒毒被撤销
郭晓航律师
2024-03-08 16: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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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认定吸毒成瘾严重证据不足,强制隔离戒毒被撤销

一、案例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被告接举报称原告有涉毒嫌疑,被告受案进行调查,经询问原告供述其于2016年9月21日20日许在D村家中居住卧室内吸食毒品“冰”,并称其曾吸食毒品“筋”。被告对原告进行现场尿液检测,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当日,被告E派出所作出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认定张某某吸毒成瘾严重,被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严重;二是吸毒人员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关于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根据《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严重,首先要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关于吸毒成瘾的认定条件,对吸毒人员是否吸毒成瘾进行认定,然后再依据第八条规定判断吸毒成瘾人员是否吸毒成瘾严重,进行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吸毒史”包括曾经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以及有证据证明其之前曾经吸食过毒品(应收集本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并且要具有吸毒检测报告等证据)的情形。

《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是从次数和毒品种类两个标准来界定吸毒成瘾的严重程度,应包括多次吸毒且一次或其中部分次数或者全部次数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等情形。关于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认定,应当从吸毒人员吸毒的时间、种类、频率、吸毒后的反应或者被行政处罚、戒毒经历等情节综合考虑。本案,被告提供的原告尿液现场检测结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使用毒品行为的事实。

在无法判定原告张某某是否吸毒成瘾的情况下,被告E派出所直接依据《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认定原告吸毒成瘾严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而被告对认定原告“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除有本人陈述外,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属证据不足,故被告E派出所依据《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直接认定原告张某某吸毒成瘾严重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另,被告没有提供关于原告张某某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证据。综上,被告对原告张某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B市公安局C区分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七条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三、对吸毒人员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否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会被撤销

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直接对吸毒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必须认定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严重。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认定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严重,不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故法院判决撤销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作者介绍

郭晓航律师

职位: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学习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治安、交通案件10余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醉驾辩护、黄赌毒治安处罚、暂扣、吊销驾驶证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业绩:刑事案件取保、不起诉、缓刑;嫖娼、赌博、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被撤销或降低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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