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斯里兰卡,与追讨款项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债务追收(特别规定)法》、《银行贷款追收法》和《抵押法》。
这些专门的法案还明确规定了在采催收取行动时应遵循的程序。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债务催收程序,即在提起债务追收诉讼时可以遵循的常规程序和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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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追收(特别规定)法》
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放贷方被迫遵循繁琐、费时且冗长的法律程序来追讨他们所借出的款项。因此,1990年颁布了《债务追收(特别规定)法》和《银行贷款追收法》,以实现债务的高效和迅速追收。
这项专门的法规主要允许向已欠款超过15万卢比的放贷机构追回此类款项,方法是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该法案还明确规定了在依赖《债务追收(特别规定)法》提起诉讼时应遵循的追收程序,因为该法案被视为一项严厉的法案,被告在对抗诉讼时有限的防御措施。
《债务追收法》的诉讼是通过提交一份具有支持性陈述书的诉状来启动的,该陈述书明确附上了支持诉讼的文件、协议或文书。陈述书必须明确地声称款项归放贷机构所有,并由放贷机构的任何主要官员提交。主要官员的定义包括董事、秘书或经理级别以上的其他官员。
法院如果对与诉状一起提交的陈述书的内容满意,特别是如果原告用以提起诉讼的文件、协议或文件看起来是经过妥善盖章的、表面上没有可疑之处,也没有被时效所限制,那么法院必须根据诉状所要求的进入临时判决,并命令将临时判决送达被告。通常,临时判决会通过挂号信送达给被告。
然而,法院也可以自行决定将临时判决送达给被告的雇主,或通过法院的执行官(Fiscal)进行送达。收到临时判决后,被告可以承认责任,并同意分期支付债务。法院必须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记录此请求,并随后将临时判决裁定为绝对判决。
然而,如果被告提出抗辩,那么根据《债务追收法》第6(2)条的规定,被告必须首先获得法院的许可。第6(2)条规定了法院授予许可的情况:
1)“向法院支付临时判决中提及的款项;或
2)被告向法院提供可能看起来合理且足够满足临时判决中提及的款项的担保;或
3)法院对提交的陈述书内容满意,认为其揭示了一个在事实上是可持续的辩护,并根据法院认为合适的条款,包括担保、问题的形成和记录,或其他条款”
二、普通程序
斯里兰卡民事诉讼法第VI章规定了常规程序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每项常规程序的诉讼必须通过提交经过妥善盖章的书面诉状来提起。诉状必须附上每个被告的传票和命令。如果被告承认原告的主张,法院将按照诉状中所请求的方式判决。如果被告否认,被告必须通过自己或其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提出经妥善盖章的书面答辩。此后,双方之间的问题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XIX章的规定进行审理和解决。
三、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LIII章概括了关于清偿债务的简易程序的规定。清偿债务源自汇票、本票、支票、文书或书面合同中的金额已确定的款项。
简易程序是通过提交规定形式的诉状来启动的。民事诉讼法第705条要求原告附上支持索赔的文书,并附上一份陈述书,说明被告对原告的款项是应当支付的。然后,被告需要获得法院的许可来抗辩该诉讼,通过向法院证明存在明显的辩护和/或提供法院确定的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4条的规定,如果被告未能获得法院的许可,原告有权按照诉状中所请求的方式获得判决。
催收货款的诉讼当事人必须尽一切努力按照民事诉讼法第LIII章中规定的简易程序来提起诉讼,因为该程序是一种迅速且廉价的追讨方式。如果简易程序的条件不满足,唯一的补救措施是提起常规程序诉讼来追讨债务,而这种方式也有其缺点。只要满足了必要条件,放贷机构必须采取措施以通过担保性行动迅速追回债务,因为这种债务追收方式是一种更快速且干预较少的机制。相关法律规定还使放贷机构能够更快地恢复对财产的占有。
《债务追收(特别规定)法》的规定也使放贷机构能够更快地追回债务,因为这种追偿方式相对耗时较少,被告需要出具理由维持诉讼。法律还为放贷机构提供了在上诉期间执行裁决的许可。当上述两种追偿方式对放贷机构不可用时,还可以采取抵押行动,通常称为MB行动。需要仔细考虑法律规定中提供的机制的利弊,才能确定确切的追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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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律法务管理创始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美国国际信用与商业催收协会律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商事、股权、合同诉讼、涉外纠纷、仲裁争端解决;十五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