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违规动火
通州区、朝阳区多人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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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
近日,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对怡乐北街底商22号店铺的装修改造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人员违规进行明火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罚、决定给予孙某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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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亚运村大队在对辖区来广营一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人员明火作业,但没有开具动火证,经询问得知。赵某某、周某某在使用明火作业前,未向相关单位申请开具动火证。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李某某指使赵某某、周某某二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涉事三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赵某某、周某某行政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