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个人之间借款的情况。然而,有的借款人为了逃避还款,会将名下财产悄悄转移。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北京大兴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
甲因乙拖欠借款约200万元不予偿还,于2022年7月14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乙诉至法院。经开庭审理,法院判令乙向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甲在诉中申请保全时发现,乙已于2022年11月1日与丙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一处市值约1200余万元的高档房产以300余万元的极低价格售卖给丙。
借款人为躲避债务转移房产漫画。图/网络
故甲将乙与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二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乙与丙提交了二人签订的另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丙向乙转账1150万元的记录,证明双方实际成交价为1150万元,不应予以撤销。
之后,甲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乙与丙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法院认为,就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时间而言,乙在拖欠甲200余万元借款且被起诉的情况下,与外甥丙签订了案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22年11月1日仅收到600万元房款的情况下,就将所有权进行了变更,同时约定了交付日期确定为2023年12月30日。签署时间巧合,过户时间迅速,而交付时间却在一年之后。这些时间点均与常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
就丙的购买能力和资金来源而言,丙月收入在购房前三年均未达到1.1万,并不具备全款购买高档别墅房产的经济基础。而1150万元的购房款全部来源于乙的二姐,资金来源和购买能力值得质疑。
就丙购房款的资金去向而言,在完全能够全款转给甲的情况下,二人约定将尾款300万元转给了乙之子,而乙在收到1150万元购房款后,亦未偿还甲的欠款,而是用于自己的公司经营、偿还他人的借款甚至购买海外房产,最终导致甲的合法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甲的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
综上,法院认为乙和丙签订的两份购房合同属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合法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甲要求案涉房产恢复登记至乙名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乙和丙于2022年10月23日和2022年11月1日签订的两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乙、丙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房产恢复登记至乙名下。
判决作出后,乙的前夫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案涉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九派新闻记者 黄巧文
编辑 陶梓童 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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