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重庆奉节县公安局发布了一条关于征集持有、使用假币案件线索的通告。近期有收取到冠字号码为S3F6788857字符百元面值假币的群众,速与奉节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系。
潇湘晨报记者从办案民警处了解到,此事与一起假币案件有关。奉节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件,抓获违法行为人2名,分别来自贵州思南县和德江县。该二人自2023年4月以来多次在奉节县青龙镇、兴隆镇、公平镇、石岗乡、甲高镇、新民镇、鹤峰乡等多个场镇“赶集天”使用百元面值假币通过“付款找零”的方式骗取钱财。
为进一步搜集违法证据,挽回被骗群众经济损失,奉节警方现特向广大群众征集线索。
奉节县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所有假币都是一个号码“S3F6788857”。嫌疑人一共带了500张,用出去302张,被奉节警方扣押198张,“受害人有300人左右,每个受害人只用出去1张,最多2张。”
有S3F6788857百元假币线索者,可以联系王警官15870539551,邱警官15123588123。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告诉记者,明知是假币,不可持有和使用,违反者或将被罚款1万元。
他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作出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若数额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较大”标准的,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潇湘晨报记者 孙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