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中,一些业主会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虽然法律上对入户门开启方向未作限制,但入户门开启方向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及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日前,四川南充市顺庆区某小区一位业主将入户门由“内开”改“外开”,由此被邻居起诉至法院。
“内开”改“外开”被限制交易登记
2021年底,业主邓先生准备对新家进行装修时发现,邻居马女士此前在装修时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
马女士家入户门正对着过道电梯间防火门。因过道较窄,当马女士家入户门向外开启时,将影响邓先生家人通行及在紧急情况下逃生。邓先生家人经过道行至马女士家入户门外时,入户门突然开启可能会对邓先生家人造成伤害。邓先生家入户门位于过道最里侧,设计上为向外开启,不会对邻居造成影响。
因马女士入户门妨碍通行,增加了风险隐患,邓先生随即向物业公司投诉,要求马女士将入户门恢复为“内开”。物业向马女士发出整改通知,但马女士迟迟未整改。
此后,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介入此事,因马女士拒不配合,该局于2022年5月30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申请函,暂缓该处房产办理房屋产权业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随即对马女士作出限制交易登记。
原告自愿向被告补偿6000元
为了不破坏邻里关系,并将问题解决,同时降低马女士恢复“内开”时的装修损失,邓先生于2023年9月22日、23日,通过微信分别向马女士转款4000元、6000元作为补偿,希望马女士将入户门恢复为“内开”。马女士拒收该款项,继续拒绝整改。
为解决此事,邓先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马女士起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物业因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马女士“内开”改“外开”,事后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被邓先生一并起诉。
3月3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于近日自愿达成以下协议:马女士自愿在4月6日前,将入户门由“外开”改为“内开”;邓先生自愿补偿马女士6000元(当庭已支付);本案诉讼费由邓先生自愿承担。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该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未恢复“内开”申请强制执行
邓先生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国君介绍,截止3月3日,马女士尚未将入户门恢复为“内开”。4月6日之后,如果马女士仍未恢复为“内开”,邓先生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入户门是“内开”还是“外开”,在设计上进行了通盘考虑。业主自行改变原规划建筑设计,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不仅违反项目原规划建筑设计,通常也会侵犯相邻住户的相邻权,妨碍相邻住户通行需求,甚至造成安全疏散隐患。因此,一般情况下,业主不能擅自更改入户门的开启方向。
本案承办法官还表示,如果将“内开”改为“外开”后不影响消防安全,未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来源: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乐校臣
编发:李苏炜| 审核:苏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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