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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综合(本文内容均引用公开报道。)
录笔录是公安机关办案的重要环节,笔录本身也是重要的言辞证据,笔录录的好不好,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办案质量。笔录对公安机关的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如何才能录得一份高质量的笔录呢?笔者从实践中,简单进行了总结,每一个要点,都有一个小标题引出。
作者/陆丹
凝固着的时间,流动着的空间
时间是制作笔录的起点。任何一个案件都是一个过程,过程就有开始和结束。法国哲学家伯格森说过:“时间就是一种绵延”,案件就是在时间中行走的过程流。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有必要清楚地展示出这“时间流”的“时点性”和“时段性”。那么,我们应如何展示以及这样的展示有什么样的意义呢?
时点就是起点。

案件作为过程,应有不同的阶段,譬如犯罪的预备、犯罪的着手、犯罪的结束等。在笔录调查取证中,我们有必要明确各个阶段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点,明确了时间点后,我们才大致打通了案件的脉络,有了脉络,才为以后过程的填充创造条件。
时点之间的部分是时间段。

时间段有时候是个模糊概念,但它确极具意义。
譬如,在“套路贷”的一些案件中,犯罪团伙中的成员倾向选择傍晚时分进行“收车”,他们为什么选择“傍晚”这一时间段呢?因为,到了晚上,路上的人少了,更有利于犯罪团伙成员对受害人进行恐吓、威逼等“心理强制”。因此,时间并不是“过程流”的一个简单“外壳”,它还有着表示犯罪过程的实质上的意义。
因此,在录取笔录的过程中,对于时间段的描述可能是整个笔录或案件不起眼的一个小的组成部分,但在不少案件中却极具意义。
再说说空间。有位哲学家说过:“时间是凝固的空间,空间是流动着的时间”,这足可以说明时间与空间的亲密关系。案件的发生必须是在时空当中,这个是案件的落脚点,是犯罪分子活动的“舞台”。在录笔录的过程中,为了展示好犯罪过程的全貌,作为侦查员,有必要把这个“舞台”描绘好了来。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描绘?
空间有着自己的结构特征。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假定自己是个画师,从宏观到微观,从整体到局部,不管是空间中的物体,还是空间中的人,我们都要透过笔端进行细致地观察。
譬如,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凶器是从哪拿的?凶器的是如何摆放的?凶器的样貌是什么?等,这些都是我们要在笔录中详尽体现的。一个案件能否办成“铁案”,也许就在这细节当中。
这里的“空间”的意义可以扩大化,任何有形的,有结构的都可以纳入“空间”的范畴,侦查员的要务之一就是把这些“空间”描述好了来。这些“空间”有着物证上的意义,可以直接将犯罪活动锁定在一个特定区域内。
隐藏在内的心理,表露在外的行为
“时空”是案件的“外壳”,案件在“时空”中进行,而人正是这“时空”中的重要“因子”,这个“因子”是最具有能动性的主体。在刑事案件中,犯罪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的目的等内容正是我所谓的“隐藏在内的心理”。作为侦查员,有必要获取犯罪嫌疑人甚至证人的心路历程。然而,俗话说:“人心隔肚皮”,这“隐藏在内的心理”哪能那么容易就获得了呢?我们该如何办?
心理和行为是“一个树叶的两面”。
一般而言,有什么样的心理,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心理和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如果愿意主动阐述自己的心路历程,且其描述能够逻辑自恰,且能够与我们获得的物证、书证、言辞证据等交相呼应,那当然是好的。但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如此,他们习惯性的特征是要把自己的心理隐藏起来的,进而给侦查员设置障碍。这时候,我们一个重要的办法,就是从其行为入手了,由行为倒推至其心理。
什么是行为?简单说就是“做了什么,造成了什么后果”。一般来说,大部分案件的开始都是从受害人入手的,先外围调查,取得足够多的证据后,再从嫌疑人突破。先期开始的调查,都主要是受害人的言辞证据。在这些言辞中,我们可以获得大量的行为。哪些行为是有效的?哪些行为是重要的?如何分拣?对侦查员而言,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这能展现出一个侦查员把握案件的能力。
分拣“行为”是为案件服务的,而这些“行为”正是定罪量刑的基础。
在获取笔录的过程中,我们要心中有“罪名”,且要明确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心中有罪名”并不是要我们硬将“行为”朝罪名里套,而是让我们以相关“罪名”为基准,在讯问或询问的过程中有一个参照。
譬如,在侦办“套路贷”涉黑案件中,作为侦查员,就应该熟悉黑社会团伙犯罪的构成要件;譬如,有组织架构、有利益驱动、有保护伞等。在录取笔录的过程中,我们对行为的分拣就有必要依次为参考来组织进行。
有了对行为的把握,我们再推及心理,就变得有章可循、有据可引了。即便嫌疑人不愿意开口,拒绝交代自己的心路历程,我们也可以通过其行为,在其余证据的配合下,依然可以将之绳之以法。
无言的沉默,有声的诉说
讲完了“时空”,讲完了“心理”和“行为”,接下来就要讲无言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它们不会开口,但它们却无时无刻不在诉说着“犯罪行为”和“犯罪过程”。
一般来说,证据指的是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但在这里,我说的证据却有着更宽泛的意念,我将用“流”这个概念进行表达,一方面突出这些证据并非孤立的个体,而是一个连续的成“块状”或体系的整体,证据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呼应,而组成“证据链”或者“证据体系”。
首先,是“资金流”。
司马迁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大部分的犯罪行为,基本都与“利”有关系,这个“利”字,在案侦工作中,就可以理解为“资金流”。
譬如,一些敲诈勒索案、绑架案、黑社会犯罪案件等,“资金流”在证据体系中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社会的发展,现金交易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则是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网银等的网络支付工具,这些支付工具在“资金流”中扮演着桥梁的作用,同时也是连接受害人与嫌疑人的桥梁。
在笔录的录取过程中,有必要体现好这些桥梁,不仅要弄清楚这些支付工具本身,还要弄清楚支付工具对应的银行账号,进而锁定手机号、身份信息等重要内容,这些在案件的侦办中起的作用至关重要。
其次,是“工具流”。
上面提到过,嫌疑人作案,是有行为的,而行为本身通常又要借助于“工具”才行。
譬如,车辆、电脑、手机、网站、刀、枪等工具,这些“工具”都是在沉默中述说着整个案情。如果说“资金流”是在背后反映着整个案情,那么这“工具”则是直接述说着案件的真相。
为什么说“工具流”,而不是“单一的工具”呢?原因就在于,与工具相关的不仅仅是工具本身,而且有与工具相关联的行为、心理、动机等内容,这是一个整体或者体系,绝对不是孤立存在的。我们在录取笔录的过程中,有必要围绕“工具”横向的和纵向的同时展开。
还有,是“时空流”。
“时空流”,也即“时间空间流”。它看起来似乎仅仅是一个案件的外包装。实际上,它一样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譬如,在“套路贷”的案件中,“收车团伙”专门捡傍晚和比较荒僻的路段进行,这体现了犯罪团伙作案的时空特征。这个时空特征,正是一种“时空流”,我们在录取笔录的过程中,有必要重视这种相似性。这种相似性不仅反应着嫌疑人的心理特征,也反映着案件的客观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它一样可以作为客观证据来使用。
最后,是“心理行为流”。
不管是嫌疑人还是受害人或者证人,他们都有自己独特的心理过程与行为特征,不同的案件又对应着不同的心理或者行为,这些不同的心理或者行为即便在不同的案件阶段有所变化,但它确是客观的、关联的,它也符合证据的特征。
就像在“黑社会犯罪中”,受害人往往受到了威胁或恐吓,在心理上是紧张的,在行为上是惊惧的。而对于黑社会成员而言,其行为却是“心理施压性”的,他们行为的目的就是要给受害人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受害人按照团伙的预期来行事。这些行为从一开始,便具有了证据的特征,他们在整个过程中反映着案件的全貌。
宏观着眼,微观着手
案件是一个整体,证据成体系排列。任何一份证据,都是一个案件小的组成部分。笔录是重要的言辞证据,一个案件由若干份笔录组成,而每一份笔录又是内容极丰富的,如何从宏观着眼、微观着手便显得格外重要。
首先,注意“兼容性”的问题。
对于团伙案件,案情往往复杂,涉及的作案工具多、人员多、时间空间交错,在笔录的录取过程中,由于受害人或证人记忆、体验等的偏差,很容易造成矛盾,这种矛盾往往会伤害证据的有效性。
如何避免这种“撞车”的情况呢?一个有效的办法,针对上面所述的笔录要点,按信度进行排列和评估,信度高的可以直接采用,信度低的尽可能地从侧面进行佐证,不是力争去“兼容”,而是要注意要“兼容”,这是证据体系形成的内在要求。
其次,重视“矛盾性”的问题。
上面提到,对待“兼容性”的态度,是“注意”而非“力争”,就是为了说明“兼容”并不是刻意为之的。对于出现的无法兼容的“矛盾性”,侦查员有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也许是整个案件的突破点,也可能是笔录的目的想要获得的关键点,绝不可以一味“兼容”而忽略“矛盾”。
那么,“矛盾性”出现后,我们该怎么办呢?寻找后面的原因。我们需要一个合理的且客观的理由来进行解释,而这个解释也许正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还有,加强“比较性”的问题。
前面提到,笔录的录取要参照罪名的构成要件这一框架,仅仅是参照,而非生搬硬套。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参照,而同一个案件需要去比较这些参照。
譬如,在某些绑架罪中,犯罪嫌疑人企图利用赌博的幌子,将受害人绑架,企图用民事借贷的幌子瞒天过海。作为侦查员,当然不允许这种瞒天过海了。
于是,最难的一步便摆在面前,那就是区分出一般赌博与这以赌博为幌子的绑架之间的不同点,这是问题的关键。再者,一些黑社会团伙企图利用公司为幌子,来行黑社会犯罪之实。这种情况,我们就有必要区分出一般的公司经营与黑社会团伙式的经营之间的区别。这就是“比较性”在其中的意义。
结语:笔录是重要的言辞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笔录的录取并不是讲故事那么简单,相反,笔录的录取需要我们由内而外、由表及里地分析总结归纳,用最恰当的语言表述,用最严密的推理论证。
这篇论文用自己的语言对笔录的录取进行了粗糙的总结,在一定程度与严密的逻辑的法律语言相背驰,但是,如果它能有那么一点启发,也便达到了笔者的目的。
略论当前讯问笔录的缺陷和制作技巧
作者/赵科
缺陷一
对犯罪嫌疑人个人基本情况未问清查实,笔录签名有时与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对犯罪嫌疑人称呼,包括小名、绰号、曾用名等记录不到位。
在讯问笔录第一页中都有对犯罪嫌疑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户籍地、现住地、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的填项,侦查员常常在记录完以上填项之后,就不再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其实侦查员记录的填项只是侦查员自己的查证,对于查证是否属实则需要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映证,这样才能最为真实地反映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而且对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讯问越仔细,犯罪嫌疑人身份暴露越充分,讯问笔录给人的感觉越客观真实。
侦查实践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签名与其本人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的情况,这是一个重大隐患,因为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以此作为翻供的理由,即“此张三非彼张三”。此外,犯罪嫌疑人称呼的记录也非常重要,因为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之间或认识犯罪嫌疑人的被害人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都有固定的称呼,称呼有助于推断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真实自然性,尤其在团伙犯罪中,在犯罪嫌疑人互不知道对方真名实姓的情况下,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称呼。
正确处理方法有两种:
一是以本名为准,答话中第一次出现某人本名时直接记下,后面出现其小名或绰号时,核实清楚后仍记本名,并在括号内注明小名或绰号(首次出现时注明, 后面则不用再注)。
二是以问话中第一次出现的名字为准, 后面一律使用该名字, 不管其是本名或小名、绰号,后面出现其他名字则在括号中注明[2]。
缺陷二
对作案时间记录不精确。作案时间对于查证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犯罪现场、对于连续多发性案件真实性的查证具有关键性作用。
作案时间要尽量精确到年月日时分,在作案时间跨度较大、经常性跨区域连续作案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作案时间记忆较为模糊,有时甚至只记得某年,这时侦查员对作案时间的记录就要尽量精确,如果讯问笔录中注明的作案时间与实际案发时间存在较大差异,那么笔录审阅者必然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在侦查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仅记得某年,那么还要继续追问是上半年还是下年,是春季、夏季、秋季还是冬季;如果还记得月份,那么继续追问是当月上旬、中旬还是下旬;如果还记得是某日,但是不知道具体时间,那么还要追问是白天还是晚上,是上午、下午或晚上。
缺陷三
未问明记清犯罪嫌疑人与证人的关系,尤其是利害关系。
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和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中无二者之间的关系描述,那么在证人对案件关键情节作证时,该情节的客观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一般而言,在犯罪嫌疑人与证人关系良好的前提下,证人作出的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言;犯罪嫌疑人与证人存在矛盾关系的前提下,证人作出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言,真实性相当高。
缺陷四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不及时安排首次讯问。
尤其是凌晨时分,不仅是犯罪嫌疑人,侦查员也会在此时产生困顿感,这时如果侦查员要安排休息,那么务必及时展开第一步讯问,至少要问清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个人社会经历、家庭情况、有无违法犯罪经历、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基本情况及有无犯罪事实后再在讯问笔录中告知犯罪嫌疑人开始休息,这样做既可以及时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防止错拘、错捕,又可以试探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和态度,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防止辩护律师或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后为何相隔这么长时间开始第一次讯问,期间是不是有刑讯逼供、诱供之行为?”等不利于侦查员的问题;也有利于侦查员及时制定讯问计划和采取下一步工作(比如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需要上报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批准)。
比如在周克华女友张贵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包庇罪一案的审判中,张贵英的辩护律师就曾提出张贵英到案后经过了一段时间才开始讯问,这段时间内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虽然在最终的判决中,法官驳回了此观点,但是依然值得侦查人员警醒和反思。
缺陷五
指供、诱供现象突出,给犯罪嫌疑人翻供留下严重隐患。
多数讯问笔录中的指供、诱供现象比较明显,比如,在犯罪嫌疑人使用镊子扒窃的案件中,侦查员直接提问记录“你看看是不是这把镊子(民警出示一把缠有绿色胶带的镊子)”,带有明显的指供色彩;“你当时强奸这个女人时,是在床上还是地上?”。类似于这些指名、指事讯问的现象普遍为犯罪嫌疑人日后翻供留下隐患,造成“案件事实不清”的严重后果。
而有些指供、诱供则比较隐蔽,这种情况下讯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多是为了人为地建立口供与诸如现场勘查、搜查、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之间的联系,意图是要达到证据关联性之目的,其实这无可厚非,但如果记录不适当的话,就会使讯问笔录存在指供、诱供的现场,比如在犯罪嫌疑人长篇自由供述中出现细节性特别强的表述,这显然不合情理,事实上这些细节性特别强的表述完全可以通过特定的问答形式予以反映,否则会给人指供、诱供的印象[3]。
缺陷六
在具备辨认条件时,在讯问笔录中对犯罪嫌疑人描述的犯罪现场方位、特征、标志性建筑物和被害人体貌、衣着特征记录不详,或者先辨认后讯问,以至辨认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受到质疑。
在制作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和尸体辨认笔录时要一定遵循预先讯问规则,这条规则也适用于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辨认之前的询问。
缺陷七
犯罪嫌疑人对提问回答的内容记录过于统一,未考虑讯问对象的年龄、文化、职业等现实差异。
讯问笔录忠实于原话或原意,是制作侦查讯问笔录的基本要求,若不能忠实地记录被讯问人员的原话,笔录行文大大超过了被讯问人员的实际文化水平和语言表达水平,则必然使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得到合理怀疑。
在制作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不同行业背景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时,在语言词句的表达上也应因人而异。
对那些文化程度较高的干部可以用语言精练、表达流畅、逻辑性强的表述来记录;而对那些文化层次较低的人则应用平简朴实、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方法记录,包括地方方言、土话;对于特殊行业的专业人士,可以采取特定行业术语,然后以进一步追问的方式解释术语的含义,这样更能体现笔录的真实自然[4]。
缺陷八
用敏感语句提问,容易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觉和抵触,导致讯问工作陷于被动。
所谓敏感性的语句,即容易引起犯罪嫌疑人对侦查员的讯问目的产生不良想法的语句。
比如对于盗窃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提问记录“你是什么时候在哪里偷的什么东西?”
对于抢劫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提问记录“你是何时在哪里对谁抢的谁的什么东西?”
对于故意损坏财物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提问记录“你是何时在何地故意损坏哪个的什么财物?”
对于故意伤害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提问记录“是谁先动手打的?”
对于这类提问,本着趋利避害和避重就轻的心理,犯罪嫌疑人要么直接予以否认、要么模糊回答,更有甚者,懂得法律知识的犯罪嫌疑人会在庭审时直接对法官指出侦查员有指供、诱供行为。其实在针对这类问题,可以在提问记录时避免“锋芒”语句。
比如对于盗窃案件,侦查员在发问时可以说“拿”,只要在讯问笔录中反映出“拿”的性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那么盗窃即成立;
对于抢劫案件,侦查员在发问时同样可以说“拿”,只要在讯问笔录中反映出“拿”的性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暴力的方式”,那么抢劫即成立;
对于故意损坏财物案,侦查员在提问记时要隐去“故意”二字;
对于故意伤害案件,侦查员在提问记录时可以说“当时是怎么打起来的”,因为与“伤害”相比,“打”在程度上显得更轻,犯罪嫌疑人更容易接受此类提问记录。
实际上,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并不是直接通过在讯问笔录中记录对应的罪名就成立的,而是综合考量主观因素、预谋、准备、着手实施和造成的后果才成立的,所以侦查员在讯问笔录中一定要避免敏感性提问,使用犯罪嫌疑人易于接受但又不影响行为定性的发问和记录方式。
在笔者曾经共同办理的一起法律工作者参与的故意损坏财物的案件中,侦查员无意中直接在讯问笔录中使用了“故意”一词,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拒绝再对侦查员的提问作答,产生明显的不信任感和抵触情绪。再如笔者曾参与办理的“海南帮”系列扒窃案,犯罪嫌疑人很反感民警直接用“偷” 提问记录,即使其本人供述扒窃的行为,也是用动作表示,比如手心向下握拳,伸出食指、中指并且分开。
缺陷九
关键情节、细节性情节讯问不到位。
对于犯罪现场上的隐蔽性情节或证据,尤其要通过讯问笔录及时进行固定,因为隐蔽性情节或证据只有亲身参与犯罪的人才可能感知和了解,无论是讯问前通过现场勘查还是搜查等措施获取的隐蔽性情节或证据,还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获取的隐蔽性情节或证据,都要及时通过讯问笔录予以反映,与其他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相互映证,防止犯罪嫌疑人无故翻供。同时对讯问中的关键词语,不能简单地以括弧的形式予以注明,对关键词语要以问答的形式详细问明究竟是什么意思,无声语言尽可能不使用括号。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对同一实质性提问产生怀疑,对关键情节、细节性情节要以不同方式和形式进行提问。
缺陷十
对做出有罪供述后再翻供的,未在讯问笔录中记录翻供原因以及及时查证翻供原因。
对犯罪嫌疑人开始不供述,后来有罪供述的,要注意问明开始为什么不供述,后来又为什么供述;
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后又翻供的,后来又再次有罪供述的。要注意问明为什么翻供,后来又为什么再次供述,同时注意查明翻供的原因;
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后又翻供的,后来一直不供述的,要问明为什么翻供,认真听取其辩解的理由,同时注意及时查明翻供的真实原因。
对犯罪嫌疑人翻供情况,应当在讯问笔录中客观予以记录,并及时查证翻供原因。
缺陷十一
对犯罪嫌疑人开始做无罪供述,后又做有罪供述的经过无记录,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在何种情况下做出的有罪供述,比如是经过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还是亲情感化等。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最开始不做有罪供述,经过一个较长时间段才开始做有罪供述,这时如果直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记录,案件审阅人员或者辩护人必然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有罪供述产生一个合理怀疑,即“犯罪嫌疑人在之前较长时间为何未作有罪供述,隔了较长的时间段才做有罪供述?其中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经过较长时间才做的有罪供述,一定要把之前侦查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亲情感化等工作以加括弧号注明的方式简单予以描述,避免案件审阅人员或者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突然的有罪供述产生合理怀疑。
比如,问:(侦查员对其进行约两个小时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
答:经过你们民警的教育,我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交代我做过的错事”。
缺陷十二
讯问提问和记录过于直接、突然,不符合一般逻辑规律。
例如在常见的故意伤害案中,对于被害人伤害部位这类情节的提问和记录,不宜直接提问和记录“你具体是打的她的什么部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首先记录犯罪嫌疑人哪支手是利手,然后记录当时双方的相对位置,由利手、相对站位再到损伤部位,这样的提问和记录方式让人感觉符合事件发展的一般规律,逻辑性很强,由此得出的结论更加可靠、客观。
做好案件笔录的八个要素
案件笔录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执法质量,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环节。要做好笔录应遵循以下八方面要素:
一、程序合法
1、时间合法。时间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超时。不能超过刑诉法规定一次讯问时间。造成超时的一般不大会有。但有的一不注意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那些需要连续审的案件,上一次笔录没有结了,第二次接着审时,时间跨度就会超时。因此,作笔录的人要注意这个问题,每次笔录当场了结,第二次重新写。
(2)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在几次法制检查时均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是作笔录的人没有及时填写起始和结束时间,没有及时要讯问(询问)人签字,后面整理案卷时,没有认真核对,就写上了时间(主要是结束时间)或叫人签上讯问(询问)人,以至出现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情况。
(3)笔录做在发案前。原因是作笔录人的记错了日期,比如把今天当成昨天等。
2、地点合法。
地点不合法,主要有:把传唤、传讯的人传唤、传讯到其户籍所在地以外县(市)的地方作笔录。在没有签发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等。
3、告知到位。
告知问题目前基本已解决了,现有的笔录头已把告知的内容写在里面,关键是我们调查取证时要带全各种笔录头,同时要把需告知内容宣读给对方听。
4、做笔录的主体合法。
以前会出现做笔录的主体不合法情况,现在基本上没有出现。主要是让没有执法权的人,比如让职工、协警、大专院校的实习生以及刚入警没有经过培训没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作笔录。
5、核对规范。
笔录核对一定要规范,要细心认真,要逐字逐名的核对,要把笔录中语句不通的、有错别字地方,逐一找出加以纠正。最后要对方写上上级要求的规范词句即:“上述笔录我已看过(读给我听过),与我讲的相符” 。
6、被做笔录对象身份清楚。
制作笔录时要问清被制作笔录人的户籍地,常住地,工作单位(服务场所),身份证号码等,也就是说笔头上要填写的地方,要尽量填写完整。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容易被忽视的,特别是证人,要问清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有无亲属关系、同事关系等,这里会牵涉到证词的真实性、可靠性及证词的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是要引起注意的。
二、内容完整
1、五要素齐全(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
有的人作笔录时过程等都写的很清楚。但是对时间、地点、人物、结果却写的不全。有的人一开始就去写过程,在过程写好之后,没有反回去问一下事情发生的时间或地点等。这五要素如果不注意也是很容易写不完整的,影响笔录有实效性。
2、中心重点要明确。
中心突出、重点明确,是一份笔录有无证明力的重要指数。有的记录抓不住重点胡子眉毛一把抓。有的该记的不记,不该记的倒记了不少。这样的笔录就不是一份好笔录。每一类案件,调查取证内容都有其自己的重点,我们要向对方了解什么?要对方证明什么?不同人其内容更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没有把要调查取证重点记清楚,笔录也就随之失去了意义。没有抓住重点,主要是办案人事前对全案没有一个全面了解,心中无数形成的,我们除了突发性案件之外,一般的调查取证,我们事先尽量制作一个调查取证提纲。有了调查取证提纲,按照调查取证提纲去做,调查回来材料内容就全面一些,重点也会更突出。
3、重点内容、重要情节有必要重复。
作笔录时在大概情况写好后,要再回过去,要对方对已讲过的某些问题、某些情节再祥细讲一遍,我们也再记一遍。重复记录好处有以一下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反映出某一问题、某一情节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材料的证明力。二是不给对方反供留有退路。
4、有些重要内容和细节要记的穷尽。
内容记一半,记不全的毛病常有人犯。有的笔录对有的事情重点和要点已经提到了,你稍稍再(追问一下)记一下事情就清楚了,他就没有追问下去,没有下文了。比如一个投毒案件,对方讲到药是投在一只茶杯里,那么这个茶杯是怎样的茶杯?是什么材料的茶杯,茶杯的大小,式样,有无花纹等等就没有去追问或者追问不穷尽,这样的笔录只能算是半成品。我们在问时,有的问题要展开来问,多问几为什么是这样的?为什么不是这样的?尽量做到问题问穷尽,记录记穷尽。
5、注意细节,细节记到位。
我们在办案时要注意某些细节,特别是那些非作案不能讲的细节。对这那非作案不能讲的问题和细节,要祥细问、祥细的记。在一个案件中,有时细节能很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甚至是认定一起案件和否定一起案件的重要依据。
比如我局以前办一个爆炸案,起诉后由于案犯反供,公、检、法讨论此案时,公安提出一个细节,就是案犯交待当时他把爆炸物放在离某一个物体多少远的地方,这一距离与现场情况是相吻合的。讨论时我们认为,这一细节是非作案不能讲的。因此,提出案犯的反供不能成立。后来检察、法院采信这一细节。
又如以前一个嫖娼案,男的是一名干部,男的把一妇女带回自己的睡房嫖宿,对这一事男的始终不承认。女的在交待时有这样一细节,就是那女的卖淫后,离开时觉得头发乱,曾在男的睡间梳装台上梳装打妆过,她把梳装台摆放位置和梳装台上物品等都讲得很具体。办案人员提出要到男的家去核对,女的讲的是否属实,此时那个男的就不再坚持了,承认与这个女嫖过。从这个例子看,女的能讲清那男人睡房物品的摆设,如果这个女的没有去过那里是不能讲的,这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细节。
我们办案时要尽量挖掘象这种的细节。细节包括的内容有很多,大的有环境、时间、方位、天气,小的物品的颜色、大小、长短、附着物、当事人心态等等。这里讲讲当事人心态,当事人当时心态对有些案件的认定是十分重要。特别在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等,当事人当时心态往往能反映出案件本质。
我们前面有一案子,在认定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产生意见分岐,后来是其中一个细节解决了意见分岐,就是行凶人用刀捅被害人一刀后,被害人跑出去几步摔倒在地上,行凶人没有追出去继续行凶这一细节,如果行凶人有意要杀死对方的,他完全有机会再上行凶,而他没有去继续行凶,从这情节可以说明他当时心态是出于伤害的故意。在办案时当事人的心态也是最容易被忽视地方,我们一定要通过行为人的某些举止、对话等细节,把当事的内心反映表现出来。
三、用语要得当
在记录中如何使用语言,不仅能看出一个侦查员的文字修养,而且也能反映出其业务能力和记录的技巧。记录中,用语有时要反复的推敲,不能认为差不多就可以。
往往一句话、一个词就反映出案件要点和本质,一个用语、用词不当有时也往往给整个案件带来负面的影响。问话也一样,稍不注意就成了指供或者是诱供。
四、表述要准确到位
有些笔录中词不达意,表述含糊,不能正确反映情况,甚至产生岐意。这种现象我们常常会发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有时一字位置之差,意义却相差很大。这样的例子不少,我们制作笔录和制作法律文书时,一定要做到表达准确。
五、记录要客观
记录要客观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因此,我们在办案制作笔录时不能掺入办案人主观意识,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所讲的真实意识。
制作笔录时,有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与不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均要记清楚,不能只记有利于证实案件内容而不去记或少记不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否则反映出来的事就不客观。
制作笔录时有的不一定照原话记录,把对方所讲的内容概起来写也是可以,前提是不偏离当事人所讲的原意。但是,我们要尽量做到原话原记,有的只有原话才能反映出当时的情况或者事情的本质。特别是有些土话、方言,如果不照原话记很难反映出原意。如果改为通用的普通话,意义就差了很多。
六、注意笔录的关联性
笔录的关联主要有两方面的情况,一是这次笔录与以前所取的材料要互相衔接、互相印证。我们在去调查取证前要尽量了解已取的材料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提问或记录时,要处处注意与以前所取的材料,需要衔接、印证的地方,及时做好衔接和印证。
二是本次材料中的前后要互相衔接、互相印证。笔录的内容之间通过互相衔接、互相印证,才能形成证据链。
七、笔录结构要合理
有的一遍笔录从开始到结尾只有二三个问答就完了。有的几页纸一个问和答都没有,看上去很不舒服,看材料的人也很吃力,这样的笔录其内容也肯定不会祥细。产生这种情况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有的人笔录做的少,做笔录时不去多问,一味让当事人自己去阐述,这样问和答就少了。另一方面是案件过程很连贯,难插进问和答。比如打架、伤害案件,其过程是很连贯的,打架时行为一个接着一个,当事人连着讲的,你想插进问和答确实比较难。
碰到这样的情况要插进问话一般做法是:在写完一个完整的情节后,采用一句话过度,比如:“问:你接下去讲,”、“问:你下面的情况,接下去讲”。这样即插进问话,对方讲的过程也还是连贯的。加进几个问和答后,这样笔录就会好看很多,记录也会祥细的多。如果我们能养成良好的办案习惯,详细的询问和制作笔录,这样办起案件来应该是得心应手的。
来源:网络综合(封面图来源网络)编辑:唐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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