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天航】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普法宣传”的以案释法作用,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进了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张家村,巡回开庭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为人民群众提供“家门口”的司法服务。
【案情追踪】
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2023年10月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盗伐林木案,指控被告人秦某某2022年10月份至2023年2月份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幼树232株。
【庭审速递】
承办法官经阅卷、走访,对案发背景及成因进行了初步调查和分析,了解到被告人秦某某为66周岁的独居老人,家庭十分困难且行动不便,为方便当事人的诉讼,经与六道江村委会沟通协调,法官决定将庭审现场设到六道江镇张家村村委会。经审理,秦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一千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全面普法】
庭审结束后,法官干警深入村屯进行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村委会广播大喇叭、入户走访等方式宣讲、发放宣传单,向当地村民开展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知识宣传,以“拉家常”、面对面的方式与村民进行互动交流,引导群众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思维。

此次巡回审判,临江市人民法院以案件审判“小切口”践行出“保护生态、为民解忧”的司法理念,不仅是将庭审现场“搬”进村屯里,更是将法律“种”在村民心里,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临江市人民法院用实际行动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让法律法规更显温情,准确诠释了让司法有温度,为民服务零距离。
普法小贴士:
一、什么是盗伐林木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是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伐的是森林或其他林木,三是数量较大或者巨大或者特别巨大,三个要件同时满足即构成犯罪。
(一)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1.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2.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3.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林木的。
(二)“数量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数量较大的标准为1.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2.幼树200株以上的;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4.价值2万元以上的。数量巨大的标准为上述1至4项规定标准的10倍以上;数量特别巨大的标准为上述1至4项规定的50倍以上。
二、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造成相关林木毁坏的要怎么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编辑:魏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