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正高效审理家事案件,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妇女联合会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家事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引入家事调解员和家事调查员参与诉讼、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家庭教育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一系列深度合作。

土默特右旗法院将从旗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妇女联合会及社区等基层组织推荐的人选中,选任家事调查员,授权其调查案件情况,为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提供参考。

家事调查员制度是什么?

家事调查员制度是指在家事审判中,家事调查员接受法院的委托,依据主审法官的指示和要求,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通过对事实调查,了解家事纠纷的起因及经过,并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或陈述调查意见,为裁判调解提供考。
家事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有疑似家庭暴力、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立即报告主审法官。
一、家事调查范围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个人经历、性格、教育程度、身心状况、家庭情况、夫妻关系、居住环境和工作情况等;
(二)对子女的抚养情况,子女心理状况及学习情况等;
(三)对老人的赡养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二、家事调查员的调查方法
家事调查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与当事人本人及父母、子女或其他有关人员面谈交流,观察当事人与其子女、父母及其他有关人员之间的关系;
(二)征询8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抚养及探望事项的意愿和态度;
(三)走访当事人居住的社区、所在单位、子女的学校等;
(四)其他调查方式。
三、家事调查报告的使用
(一)家事调查报告及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形成的调查笔录,将由法官出示给双方质证;
(二)未经质证的报告内容,不作为案件裁判依据。
四、家事调查员的禁止行为
家事调查员不得对当事人提出任何超出调查必要以外的要求,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调查过程中借机招揽业务;
(二)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不正当利益;
(四)不当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院发现家事调查员发生上述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调查工作,对其提交的调查报告不予采纳,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具有伦理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征,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常常在短时间内无法及时掌握当事人的相关情况。
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为依法妥善办理案件提供参考依据,有效解决家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证据收集难、事实查明难等问题。
此外,该项制度能将法官从家事案件繁重的调查工作中剥离出来,交给专业的家事调查员,让家事调查专业化的同时,也便于法官根据家事调查报告更快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提升审判效率,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决。
来源:土默特右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