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
及补充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林~~的辩护人,对本次公诉人提交的补充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为方便说明问题,在质证时提出些辩护观点,请合议庭准许。
1、关于郑~~的《询问笔录》。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该份笔录称84pay和369pay每天都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清算完成后,其支付系统将代收的资金直接结算给各级商户。请合议庭注意,是直接结算给各级商户。那么说明在84pay和369pay也就都不会有资金沉淀的情况。有资金沉淀才会形成资金池,只有形成资金池,才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构成非法经营。郑~~的这个说法与本案所有的笔录中(包括问话笔录与讯问笔录)相关的说法完全一致。事实也是本案所涉及的资金都是经由第三方结算后,每天代付给各级商户,。本案无任何商户包括游戏玩家相关的投诉。
所以,该份证据因说明本案没有也不可能存在资金池的情况,而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林~~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刘~~的《讯问笔录》。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该《讯问笔录》不能直接或间接证明林~~有非法经营的行为,只说明刘~~以他个人的认知而供述的他所涉及的案情。
刘~~其本人都不知道什么支付结算系统。龙宝网其实只是一个电商平台,刘~~把它说成是“龙宝网支付平台”。当然刘~~被判决有非法经营罪,判决已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林~~~随之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在龙宝网案中,林~~只是龙宝网的商户之一。通过龙宝网提供的结算是不是合法,林~~是不知道的,从通常情理上讲,他也无法知道,毕竟为龙宝网提供支付服务的是有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通过龙宝网提供的结算到林~~·这里,因每天都由第三方支付系统将代收的资金直接结算给各级商户,所以不存在截留资金而形成资金池的情况。因此,不应当将刘~~案的问题就视为林~~也存在相同的问题。
3、关于~~的《讯问笔录》。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不存在非法结算。
正如在前面质证刘~~的《讯问笔录》时所说,林~~只是龙宝网的商户之一。其龙宝网提供的结算是不是合法,林~~是不知道的,从通常情理上讲,他也无法知道,毕竟为龙宝网提供支付服务技术的是有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无论是龙宝网案,还是林~~本案,他们都是以电商平台对接第三方机构的支付接口。支付接口是一个集成的开发接口程序,接口可以包括各种通道,对接后,可实现多种支付通道功能。第三方支付机构如微信支付、支付宝等,为平台提供一些资金收付的解决方案。但在这两个案子当中,各出现了中钢银通、商盟、传化、汇聚等第三方支付公司。这些公司在这两个案件当中实际上是微信支付、支付宝的代理商。作为微信支付、支付宝的代理商是需要有第三方支付的金融牌照资质的,而以上公司都具备。无论是龙宝网案,还是林~~本案,他们都有与这些代理商公司签订有网络支付服务协议。以本案的《汇聚支付 综合支付服务协议》为例,我们在该协议的“产品条款”里看到,在“收款”上,汇聚为商户提供的支付产品名称就是微信支付与支付宝;在“出款”上提供的则是他们自己的支付产品“朝夕”。这也就是涉案平台上有微信或支付宝收款码的原因;在商户取款时则是向汇聚申请,每天提供提现的excel表格,通过“朝夕”支付。
所以,无论是龙宝网还是本案的林~~,都不存在本案公诉人在起诉书上所称的“自建支付结算系统进行转账结算”,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自己建立支付结算系统,也无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有自己建立的支付结算系统。支付结算系统构成所涉及的账户系统(本身一个账号可对应多个账户)、记账系统、对账系统、风控系统、支付系统、结算系统、分润系统、路由系统,没有一个是被告自己建立的,也没有一个是被告自己所能掌控的。被告有做或能做的就是两件事:一是做客服,反馈并解答客户的问题;二是每天提交支付申请,提供提现的excel表格。
正因为根本没有自己建立有支付结算系统,所以,被告林~~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本案,我们确实需要深入剖析相关行为是否具备资金支付结算的实质特征,准确区分支付工具的正常商业流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4、《鉴定意见书》《龙宝网资金流水》对其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该两份证据只能反映结算记录相关的信息。
对于支付结算系统是不是被告自己建立的,涉案的支付结算系统构成的账户系统、记账系统、对账系统、风控系统、支付系统、结算系统、分润系统、路由系统,被告是不是都可以自己掌控?辩护人认为无论在龙宝网案还是本案都是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
另外,无论是龙宝网案还是林~~的本案,其实他们都存在除做有在支付基础上的衍生服务外,还存在游戏运营业务和广告业务,这两块业务目前并没有认定是非法的。但鉴定机构与办案单位却都没有作任何的区分,一概地将所有往来的资金都认定为非法资金支付结算的金额,和违法所得的金额。辩护人认为,这是十分错误的。
5、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1、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能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2、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如果将该裁定书作为本案参考、借鉴、或遵循,那刘~~非法经营数额达3279687890.81元(近33亿),判决5年6个月,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而本案的林~~只涉案831927829.14,量刑建议却为5年3个月,并处罚金。如果林~~的非法经营罪仍然成立,当前的立功能被认定,辩护人则建议合议庭将林~~刑罚适用缓刑。
6、提取的聊天截图。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
充值或提现不能及时到账应属于偶然的正常现象。有玩家充错区域的,或有系统原因。不能证明截留资金。而且这也只是在刘~~案的龙宝网上发生的情况,在被告林~~的案件中并未发生此类情况。
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 陈鑫辉律师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