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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统计法》的知识
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统计资料的保存和管理,是指对统计调查活动所获得的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的总称。妥善保存统计资料并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对于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防止数据失真、数据混乱、资料遗失和统计泄密等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最重要成果。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是充分发挥统计资料价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社会公众的有效途径,也是降低统计成本的有力手段。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建立严格规范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一、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原始记录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作的记录。统计台账是统计调查对象根据填报统计调查表和本单位管理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种系统积累统计资料的表册,是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汇总后的表册。二、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审查、复核,经签署或者盖章后才能向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上报。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是明确审核、签署人员统计责任的重要制度依据,也是保证原始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的重要保障。统计资料的交接、归档制度是指对统计资料的移交、接收、入库、存档的各项规定。建立完善的统计资料交接、归档制度,有利于保障企业统计工作的延续性,保障统计资料安全,防止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统计资料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统计资料的公布,是指特定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取得的有关资料和数据。目前,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在我国已经形成制度,如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定期出版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出版物,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年度、季度、月度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有利于发挥统计资料和其他行政资料的最大利用率,减少统计报表,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降低统计成本,从而提高统计工作效率,保障政府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保密的规定:
在政府统计活动中,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给予积极、严格的保护,是联合国官方统计基本原则对各国统计实践的基本要求,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对个体数据进行保密的意义在于:可靠的官方统计数据有赖于公众的合作和善意,有赖于他们提供调查所需要的准确的和及时的数据。要维护公众的合作和善意,就要保护调查对象提供的数据和秘密。
统计信息公开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统计资料作为统计活动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不仅有助于政府管理部门科学决策,也有利于企业了解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场信息,为其经营管理确定方向,还可以为公民个人的投资、择业和科学研究等行为提供参考依据。为了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当依法及时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来源:绥德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