蟾蜍俗称“癞蛤蟆”
是“三有动物”
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
受法律保护
不得非法狩猎
否则将触犯法律

可偏偏有人顶风作案
非法捕捉蟾蜍
最终自食苦果
近日
一男子非法狩猎
被郓城警方依法查处
5月24日零时许,潘渡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前坝村河里抓蟾蜍。接报后,该所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发现河边一男子手里拎着编织袋,正欲驾乘四轮电动车离开现场。民警上前对其进行盘查, 发现其携带的编织袋内有刺猬1只,蟾蜍33只。随后,民警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内进行询问。

经查,该男子系肖某,38岁,程屯镇人。据肖某交代,自2022年5月以来,其购买了胶鞋、网兜等工具,利用强光手电多次在潘渡镇、玉皇庙镇等地河边捕捉蟾蜍、刺猬等,换取非法利益。
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已被郓城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的活体蟾蜍已在适生地域予以放生。

普法时间
蟾蜍(俗名癞蛤蟆)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控制农林害的作用,对于“三有动物”,我国法律规定,捕捉20只以上应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郓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