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 法理难容
最近
吴江生态环境局通报了
部分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予以警示
苏州某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污染环境罪 已立案侦办
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5日,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某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清洗、浸泡工段设有1个水槽和4个水桶,有废水产生, 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直接倾倒在厕所门口的水坑内,并通过地面管道及厕所墙壁下方孔洞,排放至厕所外西侧泥地。经采样监测,厕所门口水坑内总铜2.28mg/L、总锌1.41×103mg/L;厕所外西侧泥地水样总铜14.3mg/L、总锌1.4×103mg/L; 总铜、总锌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
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
吴江生态环境局
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已立案
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
吴江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立案查处 罚款105万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0日,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吴江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18年年初起对机加工车间清扫,期间工人将含有油水混合物的拖把进行清洗,清洗废水流排入厂区雨水管网,最终排入厂区外东侧河道。经鉴定,企业雨水管网中的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该单位 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危险废物通过雨水井流失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
对其立案查处
同时还发现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对其共计罚款105万
吴江某纺织有限公司
立案查处 罚款11.92万
未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5日,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吴江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纺织项目的生产,于2020年取得排污许可证,但 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
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合计罚款11.92万元
苏州市某制桶厂
立案查处 罚款2万
未按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求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6日,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苏州市某制桶厂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5月苏州市吴江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相关工作的通知》,该公司在2022年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内,且名录类别为土壤环境,但 一直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如实上报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
对其立案查处
罚款2万元
◆编辑:顾心悦
◆责任编审:刘弋 付栋栋 李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