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18万我没拿出来,你们银行打到我账户上了,已经过时效了,我凭什么要还?”一名男子对银行工作人员大喊。

在广东中山,赖某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白收了18万。银行将赖某告上法庭,历时三年零十个月,结果有些匪夷所思。
赖某在广东中山从事外贸行业,收到一笔27296.25美元转入银行外汇批量账户,作为外汇资金入账。赖某去世前,27296.25美元通过银行转入赖某的多币种账户。同日,赖某在银行办理了179491.5元人民币的美元结汇。
由于当时工作人员的失误,赖某账户中的27296.25美元没有被扣除。
两周后,银行工作人员误认为赖某的27296.25美元转账没有办理,于是给赖某打电话,告诉他有一笔美元转账,现在可以提取了。赖某随即让银行工作人员将转账转到自己名下的另一张银行卡上,称方便自己处理其他事情。
在赖先生提出要求后的第三周,银行实际又向赖先生指定的银行卡支付了27296.25美元。
3年零10个月后,银行发现其多次向赖某支付27296.25美元,要求赖某退还多付的款项。
多次谈判无果,银行以不当得利将赖某告上法庭。

双方在法庭上确认,银行存款人的外币转账并非直接划入存款人的个人账户,而是先划入银行自有的内部账户(待结算账户),然后存款人使用银行帐户进行借记程序。只有这样,账户才会从内部账户转移到计算机和存款人的个人账户。
银行之所以两次给赖某转账,主要是工作人员失误。他在给赖某转账时,并没有确认待清算账户中的转账是否已经清算。结果,银行的另一名员工又给他打电话,赖某又让他去银行办理欠款事宜。
银行认为赖某谋取不当得利,退还了重复存款27296.25美元,并支付了当年的利息,同时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正当营利的,受害人有权向受害人追偿。受益人。
因此,法院判决赖先生在此期间应偿还银行27,296.25美元加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赖某表示不满并提出上诉。

赖某对此辩解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法院申请维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则遵循其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在不当得利返还诉讼的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应当自对方知道之日起计算。它的。
赖某认为,事发至今已经3年零10个月,银行每天查账后早就知道这是不当得利。银行虽然要起诉,但目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这也是它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原因。

银行辩称:诉讼前一个月,银行按上级要求查看待付款账户状态,才发现当时已重复付款。
因此,银行认为诉讼的有效期应以其提起诉讼时的最后一个月计算,而不是赖先生经营业务时计算。

经审理,二审法院裁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自己的存款、贷款和坏账清偿控制和检查制度。
银行争辩说,双重付款是在提出指控前一个月才发现的。亦可推断该银行三年多来未主动及时核对本行待结算账户,且明知银行系统不会自动核对账户也未定期进行人工核对。.,只有在收到上级的要求后,被动账户才被关闭。法院认定该银行的管理行为存在失误,是该银行自身的问题。
此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每年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统计报告和资料。
据此,法院推算,即使银行当天没有发现问题,至少在提交相关材料时已经核对了问题,并在发生重复付款的当年报告了。因此,法院驳回了银行关于发现仅发生在起诉前一个月的说法。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银行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故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手续费3890元由银行承担。.
二审判决后,该行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被最高法院驳回。
案源为广东省最高法院。
有网友表示:银行输官司真的很少见,这次银行真的是承担了退阁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另有网友表示:银行故意设下陷阱,在几年内提起诉讼,索取更高的利息,但银行可能误判了时间,一不小心就超过了诉讼时效。偷不到鸡,就丢了饭。另一群网友则认为:银行肯定早就知道了,但是银行之前也挪用过其他巨款,所以不敢起诉,因为一旦被起诉,就得对账查账他们。而现在被挪用的资金又回来了,我现在才敢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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