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海南临高县联合调查组针对“临高县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发布官方通报。通报称,事发后,临高县组织县公安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实。
经查,涉事人员均为临高县未成年人,其中当事人宋某与林某为某学校同班同学。宋某与林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分别纠集多名未成年人于不同时间对对方实施殴打,其间双方都拍摄视频并上传到网上引发关注,公安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中已满十四周岁的违法未成年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针对此次事件发现的学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临高县已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对严重失职失责的学校校长予以免职,其他相关人员责任处理结果后续将及时向社会通报。
经公安机关调查,网传“林某被非法拘禁5天"为不实消息。法医已对双方进行伤情鉴定。相关部门正在组织心理健康教育老师对涉事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使其尽早恢复正常生活和学习。“为防止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请广大网民不要传播相关视频图片,避免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此前,一段“临高13岁女孩遭校园霸凌”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视频中,多人手脚并用对一名女孩实施暴力行为,其中不乏扇耳光、拽头发、扯衣服、用力踢踹等动作。被打女孩头发凌乱,身上有明显可见的伤痕,跪在地上向施暴者低头说“对不起”。

据央广网报道,女孩父亲称,希望警方尽快调查清楚此事,施暴者和家属登门道歉,主动承担女儿的高昂治疗费用。
另据百姓关注报道,一名施暴者家长回应称,“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警察说怎么办就怎么办,该赔就赔。你应该知道小孩子调皮,被打女孩可怜是可怜,等待警察处理,我们无权干涉。”
针对此事,九派新闻联系了三位知名律师,以下是他们的看法。
【1】负有教育、监管责任的主体需要检讨反思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吴洪波
对于“互殴”情节,绝不能以“反转”之类的词语来表达,而是说明该事件相对于霸凌事件更加严重,更加触目惊心,更值得全社会关注,尤其是学校及家长等负有教育、监管责任的主体需要检讨反思。
至于对当事人的处罚问题,从目前披露的相关情况来看,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案件,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对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对不满16周岁的只能进行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关于校长被免职一事,虽然从视频来看事件可能不是发生在学校校园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期间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因此包括校长在内的相关人员显然存在渎职行为。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监察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用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2】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对施暴者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 王锐
从当前披露的信息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已构成行政违法,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年龄以及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来予以确定。
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的,需符合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后方应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的,需符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方应负刑事责任。
结合本事件中受害者的伤情,如行为人未满16周岁,且受害人的伤情未达上述标准,则极有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即通常所称的转入“工读学校”矫治)。
此外,无论行为人是否被刑事处罚,其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如致残)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予以赔偿。
【3】未满14周岁的打人者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 付建
近些年,发生学生霸凌事件校长被免职并不是个例。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规定:
“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校长如果存在管理失职或者处置不力的情况,被免职是符合规定的。但是如果校长对霸凌事件的发生不存在管理失职或者处置不力的情况,一概免职的做法也不可取。
九派新闻记者 杨冰钰 陶梓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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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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