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3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此次公布的《规定》是对2017年5月2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的全面修订。规定网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规定》明确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制度,明确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规定》完善了网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网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完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明确网信部门对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明确法制审核程序,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审核机构、审核人员,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网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明确规定网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以及结案的具体情形。
如何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规定》明确,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网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网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除非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另外,《规定》明确,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网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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