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信镜筒(苏州)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罚36万元
3月11日,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苏园环行罚字(2023)第015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载明:高信镜筒(苏州)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罚款36万元。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江苏苏州)
违法事实:2022年11月30日,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务区应急与环境执法大队的环境执法人员接群众信访对高信镜筒(苏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单位一楼车间内有注塑机在生产,对应的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检查中发下两个问题,具体如下: 一、该单位于2019年8月从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68号搬迁至宏业路168号D栋从事注塑生产,该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为干燥-注塑成型-检验-包装,主要原料为PC粒子(聚碳酸酯),PA66(聚己二酰己二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第53项塑料制品业,结合使用的原料,注塑的生产工艺,属于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但注塑项目未办理搬迁环评。 二、该单位注塑项目属于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该单位注塑项目未进行验收即投入生产。 关于未批先建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原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该单位注塑搬迁项目于2019年8月建成投产,未批先建的行为已超过两年追溯期,故不予处罚。
高信镜筒(苏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9日,法定代表人TSUCHIDA OSAMU(土田修),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168号标准厂房D栋。(记者 杨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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