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易门法院:该出手时就出手 妨碍执行你受罚

原标题:【普法强基】易门法院:该出手时就出手 妨碍执行你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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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易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妨碍执行的案外人高某某罚款3000元。

案情回顾

本院在执行杨某申请李某甲、周某某将李某乙交付杨某监护抚养的过程中,案外人高某某将一辆三轮摩托车堵停在申请执行人杨某的车前,阻止杨某将李某乙带走。我院执行干警耐心劝说后,3次责令高某某把车挪开,但是高某某置若罔闻,并且伸出双手叫嚣“你们法院有本事就用手铐铐我嘛......”,由于高某某的现场煽动,导致被执行人李某甲、周某某及其家属在现场无理哄闹,执行现场一度混乱失序。为控制局面、维护执行现场秩序,确保案件顺利执行,执行干警依法果断将高某某带走。

处理结果

案外人高某某的行为属于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鉴于经批评教育后其能认错悔过,遂依法决定处予高某某罚款3000元。高某某于次日缴纳罚款后,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可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案外人也不可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协助、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不容拒绝,更不能使用暴力抗拒、语言威胁等方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否则,将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易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