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浏阳市安运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浏阳市安运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浏城综处罚﹝2023﹞47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浏城综处罚﹝2023﹞4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06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
| 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经核准负责财智逸景宛(万锦常湾)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2020年02月09日09时50分许,其名下一辆牌照为湘A2W29A的轻型环保自卸货车为白沙路财智逸景宛(万锦常湾)运输建筑垃圾至关口街道当背组回填,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路线为:白沙路-燎原路-道吾路-万锦常湾-道吾路-南泥湾路-西北环线-浏阳大道-浏东公路-关口当背组回填。2023年02月09日10时36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浏阳市094县道乐奇山庄附近车行道发现该车实际运输路线为:白沙路-燎原路-道吾路-万锦常湾-道吾路-南泥湾路-西北环线-浏阳大道-浏东公路-浏阳市094县道-关口当背组回填,其运输的建筑垃圾数量约3.2立方米,且其正在运输第一车。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浏阳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复印件及现场照片予以证实。 |
| 处罚依据 |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810061640736 |
| 数据来源单位 |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810061640736 |
发布日期:2023-03-20 16:32:56 所属分类: 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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