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15起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为进一步提升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办案能力水平,引导全社会增强文物保护法治意识,我们将分五期对案例进行介绍。
柒
王某等3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王某1、王某枫在王某提议、纠集之下,时分时合或者伙同其他人,多次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何山、横山、吴山岭、华山西峰、华山东峰、观山,以及吴中区羊肠岭、凤凰山等处盗掘古墓葬,其中,王某参与13次、王某1参与8次、王某枫参与11次,共计盗掘古墓葬14座。经鉴定,被盗古墓葬系苏州地区商周至清代古代墓葬,对苏州地方的历史、文化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盗掘行为对古墓葬本体造成了直接、严重的破坏。
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王某1、王某枫与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机关)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支付古墓修复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共计82349.59元。
【裁判结果】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1、王某枫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三被告人多次盗掘古墓葬,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王某1系主犯;王某枫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绝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足额赔偿被盗掘古墓的修复费用及评估鉴定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至九年,并处罚金1.2万元至9000元。已扣押的赃物,予以没收,并责令三被告人按各自参与犯罪的数额,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或折价款);责令三被告人退出本案已追缴赃物的销赃所得。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被盗吴楚贵族墓葬群是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具有较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王某等人先后实施十余次盗掘,对古墓葬本体造成了直接、严重的破坏,也对古墓葬群的自然、人文环境造成了损害。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依法确定法定刑幅度,坚决严惩盗墓行为,同时注重运用恢复性司法规则,鼓励被告人主动赔偿公益损失,促进古墓葬及周边环境及时修复,依法支持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并将被告人足额赔偿情节作为重要酌定从轻处罚因素予以考量。该案依法审理落实了全面追责及刑事、民事责任相协调的要求,彰显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动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人文环境一体保护的司法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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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林等15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
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某林等15人经交叉结伙、事先策划,在青海省都兰县热水墓群血渭一号大墓东北角、东侧平台处及血渭牧场(俗称羊圈墓)多次进行盗掘,窃得大量文物。其中,1个金属材质碗变卖获利20余万元,50余克带花纹金片变卖获利2万余元。经鉴定,被盗古墓葬为唐代时期吐蕃墓葬,分别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都兰县热水墓群重要组成部分和夏尔雅玛可布遗址。查获的646件文物中,一级文物14组、16件,二级文物49组、77件,三级文物132件,一般文物421件。
在血渭一号大墓东北角的盗掘行为造成地波探测安防一期工程破坏,产生修复费用40.64万元。在羊圈墓盗掘所挖盗洞,产生回填费用2400元。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林等被告分别承担上述费用以及开展抢救性发掘和搭建古墓保护棚产生的费用。
【裁判结果】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林、夏某、苏某奎、索某等1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其多次盗掘古墓葬,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具有自首、立功、主动缴纳罚金和公益赔偿金等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的,依法从重处罚。经综合考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至5万元;被告人犯数罪的,依法并罚。依法没收车辆等作案工具,在案646件文物由扣押机关移交都兰县文物行政部门。考虑到破坏古墓葬历史价值、科研价值难以评估,并结合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经济能力,确定本案公益赔偿金为40.88万元,判决各被告分别缴纳81498.18元至218.18元不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对各被告人的定罪及对孙某林等13人的量刑,改判另2名被告人的刑期;维持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
【典型意义】本案系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被盗古墓葬属于青海省都兰县热水乡境内的热水墓群,其中,血渭一号大墓是迄今为止热水墓群乃至青藏高原上发现的结构最完整、体系最清晰、形制最复杂的高等级墓葬,对研究唐代吐蕃历史文化、唐蕃关系与民族交流融合等具有重要价值。孙某林等人的盗掘行为严重损毁古墓葬本体结构,严重破坏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的同时,正确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合理认定民事责任范围,统筹考量各被告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并明确判决将在案文物全部移交文物行政部门。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重大文物犯罪、推进文物与环境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坚定决心与责任担当,对保护传承少数民族历史文化,激发全体中华民族文化自信自强,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玖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
平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11日,陈某平在贵州梵净山景区排队前往梵净山金顶时,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进行刻划。虽有其他游客提醒、劝阻,陈某平仍执意在该石壁处刻留“丽水陈国”字样。经鉴定,刻划行为造成上述文物和景观价值不可逆损害,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经委托有关机构制定修复方案,需修复费用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平承担上述修复费用、勘察设计费以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平在世界自然遗产地梵净山内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处刻划,对文物造成了不可逆损害,也对梵净山的整体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陈某平不顾他人劝阻,故意破坏生态环境,结合专家意见、陈某平庭审态度、已受行政处罚等情形,酌定确定其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金。依法判决:陈某平承担文物修复费用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25000元,并对其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故意损毁文物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是具有艺术价值的人文历史遗迹,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陈某平的刻划行为不仅造成了文物遗迹不可逆的损害,贬损了该文物的艺术价值及科学研究价值,破坏了景区的整体生态环境,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考虑民事、行政责任的有机衔接,实现了惩戒违法、赔偿损失与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该案是人民法院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进文物古迹与生态环境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生动实践,对于引导社会公众摒弃刻字涂鸦、攀爬踩踏等陋习,树立文明出行理念,营造生态文明建设新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CULTURAL
来源:景德镇文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