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日前,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湖北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涉及湖北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鄂药监荆处罚〔2022〕A-5号 |
湖北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金银花案 |
湖北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袁 平 |
91421022073185587Y |
湖北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200401的金银花,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含量测定]木犀草苷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CZ20221244。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湖北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留样的金银花。2、没收违法所得。3、处罚款。 |
延期缴纳。 2023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2日 |
2 |
鄂药监荆处罚〔2022〕A-6号 |
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 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板蓝根颗粒案 |
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
刘灿吉 |
914210007476898971 |
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10303、批号为210304的板蓝根颗粒,经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含量测定]板蓝根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WH2022YC01829、WH2022YC01830。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召回及留样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处罚款。 |
分期缴纳。 2023年8月1日前履行完毕。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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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2-15 10:44:10 所属分类: 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