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9月3日,被告陈某与案外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瑞丰银行信用卡大额分期卡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瑞丰银行信用卡大额分期卡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瑞丰银行为被告陈某办理透支分期付款业务,被告陈某向瑞丰银行透支57400元用于租车,另需支付银行手续费7576.80元;合同项下透支分期还款期数36期;被告陈某以其名下长安牌汽车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的分期资金、手续费、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后被告陈某将其名下车辆按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瑞丰银行。同日,原告向瑞丰银行出具了《保证函》,承诺为案涉贷款提供担保。
后被告未按约归还贷款,原告先后为被告代偿了贷款总计32152.46元,瑞丰银行向原告出具代偿证明予以确认。

【京尹律师论法】
合同均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陈某未按约归还贷款,原告根据《车贷服务合同》及《保证函》的约定,向瑞丰银行代为支付了未归还的贷款32152.46元,从而获得了担保追偿权,可就垫付的金额向被告陈某追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款项的资金占用费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的诉请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故原告有权就被告陈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在代偿范围内优先受偿,但瑞丰银行已对案涉车辆做了抵押登记,原告行使该法定代位的担保物权时不得损害原债权人瑞丰银行的利益并对抗原抵押权的行使,原告以被告陈某名下长安牌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时,其债权应劣后于瑞丰银行的相关债权受偿。被告陈某支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152.46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暂(以32152.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22年10月26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陈某支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长安牌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京尹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八条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