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在2020年3月23日,张某诉绵阳市***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于2019年10月15日对张某拥有位于绵阳市**区的合法房屋进行强拆违法一案庭审中,***街道办为证明其答辩状中所述强拆实施主体是绵阳市**区**路东段237号小区*号楼业主自治委员会及该组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当庭陈述该*号楼业主自治委员会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向***街道办提起申请,***街道办依法进行审批,是合法组织且真实存在,***街道办未能提供该组织的申请和***街道办的批复文件以供当庭质证,***街道办进一步向庭审解释说庭审后立即补充该申请和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张某在庭审后,依法向***街道办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街道办向张某公开该*号楼业主自治委员会成立的申请和***街道办的审批同意文件原件以备张某查看和复印。***街道办于2020年4月13日向张某答复,张某发现该答复与***街道办在2020年3月23日庭审中所提供的答辩状、证据和所陈述内容相矛盾,认为***街道办涉嫌故意隐瞒该信息并涉嫌信息公开答复造假。因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向张某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违法;判令***街道办依法对张某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庭审中,***街道办答辩称,其是根据张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进行答复,没有隐瞒和答复造假,内容不违法,亦不需要重新作出答复。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街道办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本案中,***街道办具有根据申请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张某作为申请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亦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街道办既未对其作出《通知》中载明的“申请”、“拟同意成立”指向的信息予以公开,也未向申请人张某尽到告知、说明义务,前者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后者违反了行政行为程序正当原则。
另,《通知》载明:“*号楼全体业主:经小区部分业主申请,2019年7月10日***街道办拟同意成立*号楼业主自治委员会,现准备工作已完成,决定于2019年8月2日在***街**单元**楼**号进行投票选举*号楼业主自治委员会,请准时参加”。

【京尹律师提醒】
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尽到检索义务,经检索后,如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应将信息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如所申请公开信息内容表述不准确的,应向申请人进行告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