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瑜系华创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成员
核心观点
发达国家怎么做二次分配?充分调高、充分惠低的“大开大合”。
当前我国的二次分配,较典型发达国家仍呈现“小开小合”的数据特征:
“开”——支出端:政府对居民转移支付占GDP比重,2024年我国11.7%,客观低于典型发达国家(美日德韩平均23%)。
“合”——收入端:直接具备调节性质的(社保收入+所得税+财产税)占GDP比重,2024年我国11.8%,和典型发达国家仍有差距(美日德韩平均23.6%)。
对此,中央已前瞻提出“投资于人”,正加速构建二次分配体系,我国近10年在二次分配支出端加力追赶,转移支付占GDP比重提升速度快于发达国家,正从“小开小合”走向“大开大合”。
当前堵点,或在于收入端调高“合”的不足,掣肘了支出端惠低“开”的力度:
总量上,2016年来我国宏观税负在下降,而发达国家整体在上升。
结构上,2016年来我国直接具备调节性质的所得税、财产税/GDP在下降(而典型发达国家在上升)。其中,针对非劳动所得、富豪移民、大型跨国企业、存量财富,国际比较下我国有四个税制结构差异(个人资本利得税、弃籍税、全球最低税、财产税)、相关税收占GDP比重为0.6%,美日德韩均值为2.9%。
我们将以典型发达国家(美日德韩)为主要比较对象,层层“剥开”中外二次分配的支出端和收入端,目的并非照搬海外,而是提供一些借鉴和启发,帮助投资者全面理解和把握中国推进“投资于人”等一系列政策的国情背景。
主要观点
一、二次分配的支出端——我国客观存在差距,近10年加力追赶,提升速度快于发达国家
我们以OECD定义的九类社会性支出为基准,对我国财政支出中的相关类别进行拆解合并,生成中国的政府对居民转移支付口径,以进行二次分配支出端力度的国际比较:
可比口径下,我国转移支付占GDP比重客观低于典型发达国家:2024年,中国转移支付/GDP为11.7%,美国、日本超过20%,德国约30%,韩国也达约17%。
2016年以来,我国转移支付/GDP提升速度快于典型发达国家(提升1.5个百分点,美日德均值为1个百分点),但2024年转移支付/GDP出现近4年首次下滑。
二、二次分配的收入端——从宏观税负到所得税、财产税,逐层拆分找差距
(一)第一层:宏观税负(OECD口径下=税收收入和社保收入/GDP)
2016年以来我国宏观税负在下降,而发达国家整体在上升。
(二)第二层:宏观税负(OECD可比口径)=收入端直接具备调节性质的三大项目(社保收入、所得税、财产税)/GDP+其他税/GDP
2015~2024年,我国:
1、其他税/GDP下行幅度最大(11.1%→7.7%);
2、社保收入/GDP提升(4.6%→6.5%),且提升速度高于典型发达国家;
3、所得税、财产税/GDP在下降(而典型发达国家在上升)。
(三)第三层:社保收入、所得税、财产税(收入端直接具备调节性质的三大项目)的国际比较
1、社保收入:当前我国社保缴费比例(注:不考虑缴费基数,当前我国逐步夯实中)高于OECD平均水平、高于日韩,税负已高于美国、接近韩国。
2、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超OECD平均,税负和美日德韩基本持平;
2)个税:最高边际税率超OECD平均,但税负大幅低于典型发达国家。
3、财产税(主要包括不动产税、净财富税、遗产和赠与税、不动产交易税和金融交易税):对比所得税,我国财产税税负更接近典型发达国家(已超德国)
(四)第四层:还能做什么?国际比较下我国有四个税制结构差异,相关税收占GDP比重和美日德韩相差超过2个百分点
对比OECD国家,我国在部分财富调节税收工具上存在结构差异(个人资本利得税、弃籍税、全球最低税、财产税):2024年,我国个人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遗产和赠与税占GDP比重为0.6%,美日德韩均值为2.9%(注:全球最低税尚无可比口径,个人资本利得税含弃籍税,财产税中我国不动产税范围偏窄、无遗产和赠与税):
1、个人资本利得税(针对非劳动所得):我国仍存在较大范围的资本利得税免税,直接反映在我国个税资本利得税税负相对较低(2024年0.1%,美韩分别为1.5%、0.7% 注:我国没有名义上独立的资本利得税、但对转让住房、非上市公司股权、限售股等个人资本利得征税、对应个税应税项目为“财产转让所得”);可借鉴的国际经验包括:
1)区分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鼓励长期投资;
2)设立个人投资者资本利得免征额度(比例),减轻中小投资者纳税负担,鼓励高收入群体积极配置风险资产;
3)实行个人投资者资本亏损扣除政策。
2、弃籍税(针对富豪移民):OECD大多数成员国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开征,我国有弃籍清算,但无类似美国的“视同销售”弃籍税(详见正文美国案例)。
3、全球最低税(针对大型跨国企业):全球已有超60个辖区出台相关法案,中国内地尚未实施,后续或推升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税负。
4、财产税(针对存量财富):我国不动产税范围偏窄,无遗产与赠与税;根据国际经验,随着人均GDP提升迈入高收入国家,遗产和赠与税在财产税中的比重趋于上升。
风险提示:国际可比口径测算或有误差,税制结构差异测算仅为大致量级参考,不代表可行的现实政策目标,中外税制、发展阶段、征管基础、国情现实等要素存在本质区别,国际经验与中国实际存在差异,财政体制改革不及预期,税制改革不及预期,二次分配体系建设进展不及预期。
报告目录

报告正文
一、引言:什么是好的二次分配?
随着发展阶段的切换,居民收入与财富不均问题或是全球共性挑战——国际经验显示,人均GDP达到1.5-2万美元后,K型分化将成为常态,收敛反而是偶然或政策干预下的暂时现象。
中国人均GDP即将迈入1.5~2万美元区间,需构建强有力的二次分配体系予以应对;近年中央已前瞻提出“共同富裕”、“投资于人”,正加速构建二次分配体系。

发达国家怎么做二次分配?充分调高、充分惠低的“大开大合”。
当前我国的二次分配,较典型发达国家仍呈现“小开小合”的数据特征:
“开”——支出端:政府对居民转移支付占GDP比重,2024年我国11.7%,客观低于典型发达国家(美日德韩平均23%)。
“合”——收入端:直接具备调节性质的(社保收入+所得税+财产税)占GDP比重,2024年我国11.8%,和典型发达国家仍有差距(美日德韩平均23.6%)。
近年中央已前瞻提出“投资于人”,正加速构建二次分配体系,我国正从“小开小合”走向“大开大合”。
我们将以典型发达国家(美日德韩)为主要比较对象,层层“剥开”中外二次分配的支出端和收入端,目的并非照搬海外,而是提供一些借鉴和启发,帮助投资者全面理解和把握中国推进“投资于人”等一系列政策的国情背景。

二、二次分配的支出端——我国客观存在差距,近10年加力追赶,提升速度快于发达国家
(注:本文所指GDP均为名义GDP,国外数据均为OECD口径)
*口径说明:由于我国暂无与OECD社会性支出(SOCX[1])口径可比的转移支付(政府对居民转移支付,下同)口径,我们参考冯俏彬、宋恒(2023)[2]的方法,以OECD定义的社会性支出为基准,对我国财政支出中的相关类别进行拆解合并,近似得出我国社会性支出的相关数据,以进行二次分配支出端力度的国际比较。
具体而言,OECD口径下的社会性支出(social expenditure)主要包括九类:养老、遗属福利、失能待遇、卫生健康、家庭福利、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失业救济、住房和其他政策领域的支出。
上述OECD九类社会性支出基本上与我国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和住房保障三大类支出相对应(冯俏彬、宋恒,2023[2]);其中,我们按OECD社会性支出口径调整了我国社保支出、卫生健康支出的口径:
一是社保支出,在一般公共预算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的基础上,加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再剔除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这几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后得出的数额。
二是卫生与健康支出,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卫生健康支出”的基础上,加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再剔除一般公共预算对这几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后的数额。

可比口径下,我国转移支付占GDP比重客观低于典型发达国家:2024年,中国转移支付/GDP为11.7%,美国、日本超过20%,德国约30%,韩国也达约17%;美国1970年该比重已达约12%(人均GDP约5000美元),德国1996年该比重已达约30%(人均GDP约3.1万美元),韩国2007年该比重超过9%(人均GDP约2.5万美元)。
近年来,我国二次分配支出端加力追赶,转移支付/GDP提升速度快于典型发达国家,但2024年转移支付/GDP出现近4年首次下滑:2015~2024年,中国转移支付占GDP比重提升了1.5个百分点,高于美日德均值(1个百分点),但2024我国转移支付/GDP出现2021年来首次下滑。
从转移支付/GDP的结构看,近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比重提升速度较快:2015年~2024年,社会保障支出/GDP上升了1.9个百分点(5.8%→7.7%),卫生健康支出、社会保障支出/GDP均下降了0.2个百分点(3.5%→3.3%,0.8%→0.6%)。

从转移支付/GDP的结构看,近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比重提升速度较快:2015年~2024年,社会保障支出/GDP上升了1.9个百分点(5.8%→7.7%),卫生健康支出、社会保障支出/GDP均下降了0.2个百分点(3.5%→3.3%,0.8%→0.6%)。

三、二次分配的收入端——从宏观税负到所得税、财产税,逐层拆分找差距
(一)第一层:宏观税负:2016年来我国在下降,而典型发达国家在上升
宏观税负,即不同口径的财政收入/GDP,是提升二次分配支出端力度的收入端掣肘。
2016年以来,我国宏观税负在下降,而发达国家整体在上升:2016年我国提出“降低宏观税负”,此后迎来多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2015年~2024年,我国OECD可比口径宏观税负(注:税收收入+社保收入,不含非税收入、卖地收入等;本文所指社保收入为社保缴款收入,不含财政补贴)由22.4%降至19.5%,下降了2.9个百分点,同期OECD国家均值上升了1.1个百分点,达34.1%(美国下降0.5个百分点,日本、德国、韩国分别上升3.5、0.7、2.7个百分点)。
从我国其他宏观税负口径来看,2016年来也都呈下降趋势:2015~2024年,比OECD可比口径更窄的狭义宏观税负(一本账税收收入/GDP)由17.8%降至13%,比OECD可比口径更宽的四本账宏观税负(四本账收入剔除卖地收入成本和财政补贴社保)由29.5%降至25.5%。

(二)第二层:宏观税负(OECD可比口径)=收入端直接具备调节性质的三大项目(社保收入、所得税、财产税)/GDP+其他税/GDP


针对中国宏观税负(OECD可比口径),分子端可以再拆分为直接具备调节性质的三大项目——社保收入、所得税、财产税和剩下的其他税,可以发现2015~2024年,我国:
1、其他税/GDP下行幅度最大(11.1%→7.7%),反映增值税是减税降费主力;
2、直接具备调节性质的三大项目占GDP比重当中,社保收入/GDP是唯一上行的(4.6%→6.5%),且提升速度高于典型发达国家(美日德韩平均上升1个百分点)。
3、其他两项直接具备调节性质的项目(所得税、财产税)占GDP比重在下降(而典型发达国家在上升):所得税/GDP(5.1%→4.1%,美日德韩平均上升0.8个百分点)、财产税/GDP(1.6%→1.2%,美日德韩平均上升0.1个百分点);
(三)第三层:社保收入、所得税、财产税(收入端直接具备调节性质的三大项目)的国际比较
1、社保收入:当前我国社保缴费比例高于OECD平均水平、高于日韩,税负已高于美国、接近韩国
费率方面,不考虑缴费基数(当前我国在60%~300%不等,逐步夯实中),当前我国社保缴费比例高于OECD平均水平、高于日韩,主要是单位费率较高:2026年我国社保缴费比例约35.2%(图10,其中养老保险占24%,各地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差异,医疗保险取全国常见值,失业、工伤保险取北京2026年最新值、下限值),其中单位24.7%,个人10.5%;2025年,OECD国家平均社保缴费比例(以单身无孩群体缴费/毛工资平均比重为例,剔除离群点哥伦比亚、新西兰)为28%(日韩分别为30.4%、20.5%),其中单位平均17.8%(日韩分别为15.7%、11.1%),个人平均10.2%(日韩分别为14.7%、9.4%)。


税负方面,2024年我国社保收入/GDP为6.5%,已高于美国、接近韩国(美日德韩平均10.4%,其中美国6%、日本13.2%、德国14.3%、韩国7.7%)。

2、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超OECD平均,税负和美日德韩基本持平
税率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2025年,OECD包容性框架的145个辖区平均值为21%(其中OECD国家平均值为24%),多数辖区(共73个)介于20%~30%之间,仅有26个辖区高于30%。


税负方面,2025年我国企业所得税/GDP为3%,和美日德韩基本持平(平均3.1%,高于美、德、韩的2.2%、2.2%、2.8%。低于日本的5.1%)。
从税收原理上看,政府或天然缺乏主动提升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税负的意愿,后续关注全球最低税对有效税率的推升(详见本章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投资产生的利润,本质而言是对资本的课税。企业所得税税负过高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投资和再生产,甚至还会导致资本外逃和利润向境外转移(朱青,2021[3])。

2)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工资、薪金)超OECD平均,但税负大幅低于典型发达国家
税率方面,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45%的最高边际税率(2024年,我国约7成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高于2025年OECD国家法定税率最高档平均值(42%)。

税负方面,202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GDP为1.1%,美日韩德平均为7.8%(其中美国超过10%);

从税负负担结构看,我国个税调高惠低的调节效应较强: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在采访中表示,(交个税的人口数量)“一共有1亿多人”,相当于全国10个人约1个人交,对比2024年公积金缴纳人数为1.76亿人;据国家税务总局,从2026年上半年收入和2025年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情况看,“年收入居前1%的人,申报缴纳的个税大体占个税总量的五成以上;年收入居前10%的个人,申报缴纳的个税占九成左右”;“在有税人群中,超过六成适用3%的最低档税率”。

3、财产税:对比所得税,我国财产税税负更接近典型发达国家(已超德国)
财产税是与财产存量和财产转移相关的一系列税种的统称。税收调节的财产价值包括财产存量价值和财产转移价值。财产税可大致分为财产存量税和财产转移税,其中前者主要包括不动产税、净财富税,后者主要包括遗产和赠与税、不动产交易税和金融交易税(李文,张秋颖,2023[4])。
对比所得税,我国财产税税负更接近典型发达国家:若以美日德韩为参照,2024年我国所得税(企业+个人)/GDP为4.1%,低于四国平均水平6~7个百分点,财产税/GDP为1.2%(已高于德国的0.9%,注:对照OECD口径,我国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契税,详见下文),低于四国平均水平约1个百分点。

(四)第四层:还能做什么?国际比较下我国有四个税制结构差异
对比 OECD国家,我国在部分财富调节税收工具上存在结构差异(个人资本利得税、弃籍税、全球最低税、财产税):2024年,我国个人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遗产和赠与税占GDP比重为0.6%,美日德韩均值为2.9%(注:全球最低税尚无可比口径,个人资本利得税含弃籍税,财产税中我国不动产税范围偏窄、无遗产和赠与税,详见下文)。
以下我们将分别阐述这四个结构差异,目的并非照搬海外,而是结合国情汲取国际经验,为我国继续构建强大的二次分配体系提供参考。
1、个人资本利得税(针对非劳动所得):我国仍存在较大范围的资本利得税免税,税负相对较低
与我国对劳动收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45%最高边际税率相对的,是我国当前对A股个人转让、存款利息等实行较大范围的资本利得税免税,直接反映在我国个税资本利得税税负相对较低:2024年,我国个人资本利得税/GDP为0.1%(注:对照OECD口径,我国没有名义上独立的资本利得税、但对转让住房、非上市公司股权、限售股等个人资本利得征税、对应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为“财产转让所得”),美国、韩国分别为1.5%、0.7%(注:日本、德国在OECD口径下未单独列示)。
后续在个人资本利得税制度安排上,可借鉴的国际经验包括:
1)区分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鼓励长期投资:如美国以1年期为界,将资本利得分为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短期资本利得按照个人总所得适用的税率征收,税率的高低取决于个人总收入的高低;德国、日本等国也都类似的政策,总体的做法是对中低收入个人投资者的长期资本利得实施更优惠的税率。
2)设立个人投资者资本利得免征额度(比例),减轻中小投资者纳税负担,鼓励高收入群体积极配置风险资产。部分国家为个人投资者资本利得设立免征额度,只有个人资本利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免征额度才需要缴税。比如德国税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对出售所持企业股份取得的资本利得纳税时,只需将60%的资本利得计入其年度总收入,其余免税;相应地,资本亏损也只有60%比例可以进行扣除。
3)实行个人投资者资本亏损扣除政策。多数国家个人投资者的资本亏损通常只能在同类资本利得(按资产的经营性质、持有期限)中弥补,而不能从非同类的资本利得(如出售不动产等获得的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中弥补。比如德国税法规定,私人股东出让股份时产生的损失只能从出让股份时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有些国家个人投资者的资本亏损可以从其综合所得中扣除,如美国税法允许纳税人资本亏损无限期向后扣除(葛立宇等,2024[5])。

2、弃籍税(针对富豪移民):OECD大多数成员国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开征,我国有弃籍清算,但无类似美国的“视同销售”弃籍税
什么是弃籍税?有三个共识性误区:
1)是一种税?不是,而是所得税的一部分
弃籍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税种,而是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的一部分,是在现有税收制度之外对特定群体(弃籍者)附加征税的安排(与税收优惠对应)。
2)放弃国籍就得征?不是,而是“从富而征”
弃籍税并非针对所有移民,而是“从富而征”——有资产、纳税额等门槛要求(更针对投资移民)。
3)不转移资产,可以不交?不行,美国“视同销售”,德国“延申收取”
弃籍税不论资产是否转移都适用。如美国采用“视同销售”计算弃籍者的征税基数(将弃籍者放弃国籍时所有资产的市场价值视同销售),德国则根据弃籍者放弃国籍后是否与国内保持实质经济联系,决定未来是否对其“延申收取”。
弃籍税具体怎么收?以美国、德国为例:
美国怎么收弃籍税?基于身份收,体现惩罚性:美国2008年通过的Heroes Earnings Assistance and Relief Tax Act of 2008建立了现行“视同销售”的弃籍税;除少数特例外,在弃籍日满足以下三个触发因素之一,须交弃籍税:
1)5年内缴纳的平均年度所得税负(the average annual net income tax)超过20.6万美元(是应纳税额而非应税收入;为2025年值,随通胀调整,2023年为19万美元,2024年为20.1万美元))。
2)全球净资产价格≥200万美元(包括全球各类资产,如瑞士私人银行账户、上海房产、百慕大家族信托等)。
3)未能在Form 8854(弃籍税的申报计算表)中证明自己近5年遵守了美国联邦税务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视同销售”的征税依据是财产的增值部分,而非财产的总值。用公式表达,弃籍税的征税依据=∑〔弃籍者每项资产未实现收益(资产市场价值-成本基数)-分配给每项资产的免征额〕。
此外,美国还为完善弃籍税制度推出了若干“补丁”。如,拖延的处分:若弃籍者未能及时申报缴税,将会被处以罚款,且仍面临全球征税;避税的惩戒:为了防止利用弃籍来逃避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现象(美国由赠与人交遗产税和赠与税),规定纳税人从弃籍者处获得的遗产或赠予时,仍要交遗产税或赠与税。
德国怎么收弃籍税?基于经济事实收,本质仍是对居民管辖权的延申:德国1972年《涉外税法》规定,若公民因避税弃籍且弃籍前10年中有5年与德有实质经济联系,则弃籍后10年仍视为税务居民。
我国弃籍税进展如何?虽已有“弃籍清税”机制,但尚无“弃籍加税”安排: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而注销中国户籍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但没有纳税人移居境外多少年之内仍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规定(类似德国),也没有在弃籍环节引入“视同销售”原则(类似美国)。

3、全球最低税(针对大型跨国企业):全球已有超60个辖区出台相关法案,中国内地尚未实施,后续或推升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税负
根据经合组织(OECD)协调的2021年全球税收协议,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容性框架成员)同意实施支柱二(Pillar Two)全球最低税规则,旨在确保大型跨国企业(全球营收超过7.5亿欧元,约合58亿元人民币)承担不低于15%有效税率;
该规则包含三条核心内容。形成闭环,确保大型跨国企业无论将利润转移至何处,都无法逃避最低税负:
1)QDMTT:允许各国优先征税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让低税利润的来源国优先根据国内立法征收国内补足税;如我国开征QDMTT,则可以征收其他辖区跨国企业集团位于我国成员实体的最低补足税);
2)IIR:要求母公司补税的“收入纳入规则”(如果跨国公司集团所属企业取得低税利润,则最终母公司所在国可以对这笔低税利润征收补足税,使其税负达到15%);
3)UTPR:作为后备措施的“收入不足的利润规则”(如果跨国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或所属企业取得低税利润,而这笔低税利润未能适用IIR,则其他所属企业所在国就可以对这笔低税利润征收补足税)。
即,如果最终母公司所在国没有实施IIR规则,那么该公司集团中任何税负低于15%的子公司都将可能被其他国家或地区根据IIR或UTPR规则征收补足税,这相当于税收利益被转移至他国。
目前全球已有超60个辖区出台法案实行最低税:G7在2025年6月已承认美国最低税制与OECD全球最低税规则等效,中国香港、新加坡、巴哈马、百慕大、阿联酋等主要投资目的地均已实现相关立法。
目前中国内地尚未实施支柱二:如上文所述,我国境内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25%,但由于各种优惠措施(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导致国内有的企业实际税负不足15%。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实施QDMTT,对低税企业的利润不征收补足税(目前140多个包容性框架成员中有47个实施IIR,36个实施UTPR),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包容性框架成员就要根据IIR和UTPR对我国企业的低税利润征收补足税。
后续来看,有学者建议我国在2027年底之前完成全球最低税的相关立法程序,并适时推出QDMTT和IIR规则(朱青,2026[6])。
4、财产税(针对存量财富):我国不动产税范围偏窄,无遗产与赠与税
总体而言,我国的财产税体系在税种选择、各税种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税种缺失、调节范围较窄、税率和税收优惠设计有待优化等问题(马国强,2018[7];马克和等,2021[8];李文等,2020[9]),亟待优化。
具体对照OECD口径(如上文所述,OECD口径下,财产税主要包括不动产税、净财富税、遗产和赠与税、不动产交易税和金融交易税),我国财产税中:
1)不动产税范围偏窄:包括房产税(并非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尚未正式开征的房地产税,房产税是1986年开始征收的传统税种,主要是对经营性房产征收的税收,居民个人的非经营性房产不用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针对住宅的房地产税(不动产税)仅在沪渝小范围试点。
截至2023年,在38个OECD成员国中,所有国家都开征不动产税;2024年,我国不动产税/GDP为0.5%,美日德韩平均为1.4%(高于德国的0.4%,低于美、日、韩的2.7%、1.9%、0.9%)。

2)金融与资本交易税税负高于美日德: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金融交易税)、契税(不动产交易税)。
截至2023年,在38个OECD成员国中,11个国家开征金融交易税,30个国家开征不动产交易税;2024年,我国金融交易税/GDP为0.6%,美日德韩平均为0.5%(高于美、日、德的0.1%、0.2%、0.3%,低于韩国的1.5%)。
3)无净财富税、遗产和赠与税:截至2023年,在38个OECD成员国中,仅有5个国家开征净财富税(瑞士、挪威、西班牙、哥伦比亚和法国;其中法国仅对不动产净资产征收),24个国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2024年,美日德韩遗产和赠与税/GDP平均为0.4%。

根据国际经验,随着人均GDP提升迈入高收入国家,遗产和赠与税在财产税中的比重趋于上升。以2021年人均GDP 3万美元为标准,将OECD国家划分为收入较高国家和收入较低国家,以对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财产税结构进行比较。由表26可见,两类国家的财产税结构存在较显著的差异。平均而言,税基宽广、经济效率损失更小、更容易征管的不动产税在收入较低国家财产税收入中的占比远高于收入较高国家,而公平取向强烈的遗产和赠与税的占比情况则恰恰相反(李文,张秋颖,2023[4])。


[1]The OECD SOCX Manual 2019 Edition-A guide to the OECD Social Expenditure Database
[2]冯俏彬,宋恒.我国社会性支出与OECD国家的比较研究[J].社会治理,2023,(3):90-101.DOI:10.16775/j.cnki.10-1285/d.2023.03.008.
[3]朱青.论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方向[J].税务研究,2021,(10):5-9.DOI:10.19376/j.cnki.cn11-1011/f.2021.10.001
[4]李文,张秋颖.财产税结构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以OECD成员国为例[J].税务研究,2023,(11):51-60.DOI:10.19376/j.cnki.cn11-1011/f.2023.11.021.
[5]葛立宇,钟佳琪,吴金燕.活跃资本市场目标下资本利得税收政策的国际经与启示[J].税务研究,2024,(4):97-102.DOI:10.19376/j.cnki.cn11-1011/f.2024.04.010.
[6]朱青:全球最低税规则落地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建议-中国税务报
[7]马国强.论财产课税的税种设置[J].税务研究,2018(9):29-39.
[8]马克和,吕江.遗产税:开征困境与破解对策[J].税务研究,2021(9):118-122.
[9]李文,王佳.我国财产性收入的税收调节:对公平的偏离及优化取向[J].税务研究,2020(3):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