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夏高琴 南京报道
8月13日晚间,民营大炼化头部企业荣盛石化(002493.SZ)发布公告,突遭监管点名。
公告称,公司于8月12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荣盛石化现任职工董事俞凤娣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职工董事任职条件,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相关记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受整改要求影响,当天俞凤娣辞去职工董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职务。
不是上市公司员工却能当选职工董事,《华夏时报》记者就相关事项致电荣盛石化,在按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将采访函发送给公司后,截至发稿荣盛石化并未予以回应。
值得关注的是,俞凤娣并非与荣盛石化无关的第三方人员,涉事董事俞凤娣虽然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是荣盛石化控股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副总裁。
涉事董事为控股股东高管
回溯俞凤娣公开履历,俞凤娣是荣盛体系资深管理人员,2010年荣盛石化上市之初俞凤娣便出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劳动关系、薪酬社保均归属上市公司主体。直到2017年4月,俞凤娣辞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调任控股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副总裁,劳动关系、薪酬发放整体划转至集团层面,不再从荣盛石化领取薪酬,仅保留上市公司董事席位。
2025年5月16日,荣盛石化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俞凤娣为第七届董事会职工董事,同时委任其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至2028年5月。值得关注的是,此时俞凤娣用工关系仍旧归属控股股东,并不具备荣盛石化在职员工身份,而这一关键事实在选举过程中被遗漏。彼时,荣盛石化在公告中如此表述:俞凤娣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禁止任职的情形。
然而浙江证监局在监管调查中认定,俞凤娣与荣盛石化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职工董事任职条件,直接造成董事会成员中无公司职工代表,违反《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深交所同步下发监管函,指出公司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查存在漏洞,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情形,要求公司完善董事遴选核查机制,压实提名委员会履职责任。
为何未能识别劳动关系瑕疵?对于记者的提问,荣盛石化并未予以回应。
8月13日公告显示,俞凤娣已经提交辞职报告,辞职后不再担任上市公司任何职务。在新任职工董事选举完成前,俞凤娣仍需临时履行董事职责,保障董事会正常运转。荣盛石化表示,本次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落实整改,完善内控体系,维护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市平台独立性再受拷问
“《公司法》关于职工董事法定任职要件最核心的一条是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关于其身份,法律明确要求其应当代表职工利益。虽然相关法规未直接在职工董事条款内写明劳动关系要求,但在监管实践中,明确将‘与上市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作为职工董事任职资格的硬性条件。这并非仅仅指签订劳动合同,更强调实际用工、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与公司存在人格、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这意味着,职工董事区别于股东提名董事,股东委派董事不强制要求具备上市公司员工身份,而职工董事候选人必须是本公司在职职工,建立合法劳动关系是不可逾越的硬性门槛。而从整个事件链条来看,职代会选举、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多个环节均未能识别劳动关系瑕疵,这也暴露出上市公司在职工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查流程上存在明显短板。
值得关注的是,俞凤娣控股股东高管身份也折射了上市主体与控股集团之间普遍存在的边界问题。新智派新质生产力会客厅联合创始发起人袁帅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不少上市平台,历史上长期存在与控股集团高管双向交叉任职现象,集团与上市公司人员、管理体系深度交织,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资源协调和战略统一,但从行业层面和公司治理角度,容易出现身份边界模糊的情况。荣盛石化事件里,职工董事制度承载着平衡资本意志、反映企业内部职工诉求的功能,涉事董事为控股股东高管,极易将集团意志直接渗透到上市公司决策层面,原本应该发挥作用的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将形同虚设。”
记者注意到,自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A股上市公司陆续宣布增设该职位,此次荣盛石化被监管点名,是市场较为少见的职工董事因劳动关系缺失被监管问责的案例。目前,荣盛石化职工董事一职尚待补选。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