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一边是在行业小有名气的插画作品,另一边是在全国开有多家门店的火锅连锁品牌,双方因为插画作品被擅自使用,引发了一场著作权纠纷。
8月11日,在谈到前不久与成都一家火锅餐饮连锁品牌的纠纷案件时,插画师“小路”(化名)告诉记者,其中的经过并不复杂。他的妻子“雪雪”是插画作品“雪娃娃童画(熊猫系列)”的原著作权人,前两年,有粉丝告诉他们,在成都某火锅店就餐时发现墙上的美术作品和“雪娃娃童画”几乎一模一样,粉丝还以为是他们和火锅店的联名,而实际情况是,该火锅店擅自使用他们的插画作品作门店墙绘。之后,“小路”和妻子“雪雪”起诉成都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
2026年8月份,据成都高新法院公布的案件细节,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特邀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图源成都高新法院)
插画作品被擅自使用
插画师起诉成都一火锅餐饮品牌侵权
记者获取到的一份判决书内容显示,该案原告“雪雪”为“雪娃娃童画(熊猫系列)”美术作品合法著作权人,在行业内,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则是成都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经营着多家火锅店和餐饮公司。
“最开始是我们雪娃娃童画的粉丝,在就餐时发现的。”小路告诉记者,有粉丝告知这件事之后,他们也去找了一下并查了一番。不查不要紧,一查吓一跳。他们发现,该公司经营的火锅店内竟然有30多幅作品都和他们的插画简直“一模一样”,其中,有22幅熊猫图画与权利作品相同,11幅构成高度近似。
可是,他们并没有授权该公司和任何门店使用插画,也没有人来告诉过他们,关于这些作品被商用一事。于是,他们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该公司及旗下十余家火锅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等十一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使用该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墙绘予以销毁,同时下架美团、大众点评等平台带有该系列美术作品的照片;请求判令该公司等十一家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2025年9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成都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雪娃娃童画(熊猫系列)”系列美术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一审宣判后,成都这家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2026年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插画师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围绕“熊猫”形象设计的相关插画作品(与案涉侵权作品无关)
“熊猫”图案是独有特征
合理使用就不算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两次审理过程中,成都这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都表达了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部分火锅门店内的熊猫图片,是为了向顾客介绍四川独有的熊猫形象,属于合理使用,而“熊猫”系四川独有的特征,而非插画师独有,对原告主张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宜过宽。
其还提出,该公司旗下多家火锅店和插画师并无交集,经了解,这些出现在店内的图片,是工作人员请人绘画且已支付过费用,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使用案涉图片的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公司还以自身经营困难、未因图片获利为由主张赔偿额过高,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该公司在其经营的火锅店内墙绘制并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展示的熊猫图案,与插画师的权利作品,在整体构图、熊猫形象的基本造型、神态、姿态、主要装饰元素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部分图案完全相同。认定其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对于“熊猫”形象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等问题,法院也给出审理意见:认定虽然“熊猫”本身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围绕该题材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美术表达则受法律保护。该公司使用与权利人独创性表达实质性相似的图案用于其商业经营场所的装饰及宣传,其目的是营造特定消费氛围以吸引顾客,属于商业性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而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或明知为前提。该公司关于“不知来源”“已支付绘画费用”的抗辩,仅涉及其与墙绘施工方的内部责任分配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插画师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围绕“熊猫”形象设计的相关插画作品(与案涉侵权作品无关)
双方回应:
目前已接受调解并作出赔偿
8月11日,记者联系到插画师“雪雪”及其亲属小路。“雪雪”告诉记者,小路全程在处理维权事宜,对相关问题比较了解。小路则告诉记者,其实整个过程并不复杂,起因是这家火锅店使用他们的图做店面装饰,有粉丝就联系到他们确认,是不是他们授权的。在了解到属于侵权使用后,他们将诉讼事宜交给了合作的律师处理,“经过律师调查,那个火锅店在全国有很多家,每家都用了我们的熊猫图。”
同时,记者也联系到成都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杨先生,他回应称,“目前此事已经在处理中,且已经解决好了。”谈到最开始为何使用这些插画作品时,杨先生说可能是公司几个大学生搞的,现在经历这件事之后,他们公司已经有了自己的品牌,且已对原告作出赔偿并得到对方谅解。
而据成都高新法院公布的案件细节显示,起初,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对侵权事实均予以认可,但就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案件调解一度陷入瓶颈。
为高效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最大限度保障文创权利人合法权益,高新法院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四川省新文艺组织和文艺志愿者服务中心(四川省文艺家维权中心)下设的四川省文艺纠纷调解委员会开展专业化协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特邀调解员一方面引导原告理性维权,另一方面向被告普及文创版权合规知识,明确商业场景美术作品适用的法律红线,厘清文创素材商用的合规边界。经过多轮细致沟通、柔性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现场签署调解协议、握手言和,纠纷得到高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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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维灿
责编 王 萌
审核 杨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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