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首发 | 金角财经(ID: F-Jinjiao)
作者 |袁明武
8月3日下午,经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查通过,金角财经起诉蔚来控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符合立案条件。

在蔚来起诉金角财经之后,我们也起诉了蔚来。
这一次,我们同时做了两件事:对合肥高新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广州起诉蔚来侵犯名誉权。
我们上诉,是因为不认同一审判决对涉案文章《蔚来超长账期,越扒越离奇》的部分认定:累计亏损究竟该采用哪种统计口径?收到票据是否等于收到现金?针对经营行为的批评是否构成侮辱?这些争议,我们认为仍有必要由二审法院重新审查。
而起诉蔚来,是因为它对外发布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时,把判决书中的“核实不够充分”“部分表达超出合理边界”,概括为金角财经“炮制不实内容”。

我们认为,这种表述超出了判决书本身的结论,也损害了金角财经的名誉。
对一审判决有异议,我们已经上诉;对蔚来的公开表述有异议,我们也已经起诉。该由法院判断的,就交给法院。
在新的裁判结果出来之前,我们把判决书写了什么、双方争的是什么、我们为什么不服,一项一项讲清楚。
事情先从合肥那场官司说起。
2024年12月,特斯拉副总裁陶琳发布了一张车企向供应商付款周期的对比图,指出部分“友商”的付款周期过长,其中一家中国车企接近300天。彭博社报道称,这家车企是蔚来。

|彭博社报道呈现的数据比对图
紧接着,《第一财经》援引Wind数据发布了另一组2024年三季度付款周期数据,其中蔚来为194天。
基于这些公开信息,我们进一步研究蔚来的供应商账期,并在金角财经发布文章,探讨蔚来账期之谜。
文章发布以后,迅速获得10万+的阅读,有供应商找我们诉苦,也有蔚来的粉丝质疑我们,说蔚来产品做得这么彪炳卓越,为什么我们不关注他们成功逆袭的一面,要关注他们压力的一面,去“中伤”这家正在成长的中国企业。
首先,蔚来逆袭,我们确有关注并写文发布。
其次,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先世界,当然值得兴奋和期待。但这种领先并非只由整车企业创造。整车厂背后,还有数百乃至上千家中小供应商共同托举。中国新能源汽车今天能够在全球形成竞争力,很大程度上依靠完整而高效的产业配套。
正因如此,处在产业链核心位置的车企,能否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健康的合作关系;上游企业又承担着怎样的回款和现金流压力,都不只是某一家企业的内部问题。
当我们考量到这些问题,去探讨供应商账期问题,涉及的已经不只是个别企业的利益,也包括供应链稳定和大量中小企业的生存处境。最近,秦朔在《210天账期:一个车企供应商的血是怎么被吸的?》中对此展开讨论;工信部也推动了17家车企落实“60天账期承诺”,并邀请20家媒体记者监督汽车行业账期问题,无不说明汽车行业账期具有明确的公共议题属性。
很遗憾,我们对这一公共议题的讨论,换来了蔚来的起诉。
不过,粤语里有句话:食得咸鱼抵得渴。既然写了,就敢担责。官司来了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随后,我们开始了应诉的征程。
2025年2月5日,蔚来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在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起诉金角财经。
我们专注于产业与科技类内容的创作与发布,蔚来主业是智能电动汽车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双方并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因此,蔚来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让我们感到困惑。
对于知识产权法庭类案件,我们是极为慎重的,因为一审即终审,根本没有上诉的机会。
接着2025年3月2日,蔚来方直接从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撤诉。

2025年8月12日,我们再收到了传票。蔚来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我们,这次起诉的案由变成了“名誉权纠纷”,开庭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
对此,我们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我们代理律师认为,考虑到蔚来在当地的产业影响和股权背景,而金角财经作为外地小微企业,在诉讼资源上处于明显弱势,因此申请将案件移送异地审理,以消除对审理公正性的疑虑。
此申请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驳回后,我方再上诉至合肥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也被驳回了。对于法院的裁定,我们尊重并接受,积极应对诉讼。
2026年5月6日,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案件正式开庭。庭上聚焦几个问题,都在后来的判决上体现了出来。一审判决后,我们对判决不作认同,坚决上诉。
也就是说,随着我们上诉,一审判决并未生效。正因此,我们此前一直保持缄默,因为案件还在审理阶段,不宜对外发声。
然而,连法院都只能在二审生效后才发布判决,原告却抢跑,将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信息发布出来了。更关键的是,蔚来在公开内容中声称金角财经“炮制多项与蔚来实际经营数据及财务现状不符的不实内容”,这明显与客观事实、判决书内容严重不符。
因蔚来发布这类带有刻意贬低抹黑的内容,网络上出现大量声称金角财经“编造不实信息、恶意曲解公司经营状况、造谣蔚来账期”的内容与链接。这对金角财经的名誉产生了极大的损毁。

基于此,我们依法起诉蔚来,并公开回应。
在说明这起诉讼之前,我们还需要把合肥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涉及的几个核心争议,客观、完整地讲清楚。
争议一:7年来蔚来亏损到底是超千亿,还是839亿?
案涉文章里,金角财经有表述“7年来蔚来累计亏损已超千亿元”,但蔚来认为是839亿。
一审判决称,自2018年至2024年第三季度,蔚来的累计经营亏损为839亿元,累计净亏损为807亿元。法院据此认为,文章中“累计亏损已超千亿元”的表述与查明事实不符,存在夸大。
但同一份判决书也记载,我们在庭审中提交了万得金融终端蔚来财报数据截图,拟证明2018年至2024年前三季度,蔚来合计亏损为1021.56亿元,“累计亏损超千亿元”的表述依据真实。


|万得金融终端显示期间蔚来累计亏损超千亿元。
也就是说,“累计亏损超千亿元”不是金角财经拍脑袋写出来的数字,更不是从无到有捏造出来的数字。其依据是金融终端统计数据,以及我们据蔚来历年财报信息进行的汇总。
一审最终采用了累计经营亏损839亿元、累计净亏损807亿元的口径,没有采纳1021.56亿元这一证据所要证明的结论。
这里的争议,至少涉及财务指标、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1021.56亿元具体由哪些项目构成,采用了怎样的汇总方式,是否可以概括为“累计亏损”;它与一审采用的累计经营亏损、累计净亏损之间是什么关系,都需要回到底层数据和计算过程来判断。
这些,我们会在二审中进一步说明和举证。
法院当然有权审查证据,也有权采用其认为更准确的统计口径。
但一审采用了另一种口径,不能反过来说明我们引用的数字没有来源,更不能进一步扩大为金角财经故意“炮制”了一个亏损数字。
财经报道对企业财报进行拆解、计算和解释,本来就可能存在不同口径。
相关计算可以被质疑,可以被反驳,也可以接受法院审查。
但有明确数据来源的口径之争,与凭空编造数字,性质完全不同。
争议二:收到了“应付票据”,是否就等于收到了回款?
再说蔚来的供应商账期。
蔚来2023年度财报载明,对多数供应商的付款期限为30至90日,并存在使用银行汇票支付应付款的情形。
关于付款周期数据,我们文章同时引用第三方报道,先是彭博社的“接近300天”,进而引用第一财经的“194天”,表明蔚来的账期并不短。一审法院认为,这些数据存在明显差异,金角财经没有进行充分调查核实;

|《第一财经》发布的引用Wind数据的付款周期图。
同时,法院认为,文章对“应付票据这一常见支付方式的”的解读带有误导性。
对于这一认定,我们不认同,也会在二审中继续提交材料。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企业财报披露的付款期限、第三方根据财务报表测算的应付款周转周期,以及票据自身的到期兑付时间,本来就不是同一个概念。
企业与供应商约定30至90日付款,并不当然意味着供应商在这段期限内已经取得可以立即支配的现金。
如果企业以尚未到期的票据完成支付,供应商选择持有至到期,就还需要等待;选择提前贴现,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资金成本。
我们讨论的,正是票据支付与实际现金回款之间可能存在的时间差和成本差。
这并不是金角财经凭空制造出来的问题。
2025年修订、自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方式向中小企业付款,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也不得利用这些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这项后来施行的规定至少说明,票据是否由供应商自愿接受、合同如何约定、票据是否实际延长了取得现金的时间,本来就是监管制度要求认真审视的问题。
2025年8月,新京报在《“60天账期”车企执行有差异,有供应商还没拿到钱》的调查中也提到,汽车供应链仍存在账期起算时间不透明、商票继续使用、验收时间影响实际回款等问题。报道中,一名供应商从业者表示,此前部分自主品牌采用过“90天账期+180天银行承兑或商业承兑票据”的结算方式。
这篇报道也说明,汽车行业所说的“多少天账期”,不能只看合同上写了多少天,还要看账期从何时起算、使用什么支付方式,以及供应商最终什么时候拿到现金。
我们从未主张票据不能用于付款,也没有主张使用票据本身就等于违法或者拖欠。
我们所讨论的是:对供应商而言,收到一张未来才能兑付的票据,与收到一笔马上可以用于采购原料、发放工资和偿还贷款的现金,是否完全相同?
这个问题,显然不能只用一句“票据是常见支付方式”带过。
更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还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账期、票据和供应商实际回款,本来就是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应当允许媒体调查和讨论的问题。
相关分析可以被质疑,具体数据也可以接受法院审查。
但围绕票据期限、贴现成本和供应商现金流展开讨论,不是无中生有,更不能仅仅因为相关结论令企业感到不舒服,就被概括为“炮制经营问题”。
争议三:对经营行为的批评,是否等于侮辱?
文章有一处表述,蔚来账上躺着400多亿,“为什么对供应商如此抠门呢?”
一审判决认为,“抠门”属于贬义词,文章用它形容蔚来的商业行为,对蔚来形成了负面描摹,并将其作为认定文章表达超出合理边界的依据之一。
我们不否认,“抠门”带有批评色彩。
但带有批评色彩,并不意味着它当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侮辱性言辞。
案涉文章讨论的是供应商账期、票据支付、资金安排和经营取舍。“抠门”指向的是一家企业在这些具体商业问题上的表现,是对经营行为的口语化评论,并非脱离商业议题,对企业或者企业经营者进行人格辱骂。
一个词是否越过法律边界,不能只把它单独从文章里摘出来。
还需要结合文章讨论的事实基础、具体语境、评论对象以及表达的严重程度来判断。
一审判决在分析文章整体语言时,认为“抠门”“端着”等用语带有讽刺和贬损意味。
但在最终确定责任程度时,一审判决同样明确写明,相关行为“尚未达到捏造核心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的相当严重程度”。
这至少说明,批评性表达与严重的侮辱性言辞之间,并非没有边界。
财经文章不是企业公告,也不是审计报告。它必须尊重事实,但不意味着只能罗列事实。
文章可以有分析、判断和批评。判断“抠门”是否构成侮辱,不能只看这个词本身,还要结合它所指向的经营行为和全文语境。
我们认为,“抠门”在案涉文章中的具体语境和法律性质,仍然值得二审进一步审查。
以上争议,对于一审判决中我们不能认同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我们有权通过二审继续陈述理由、提交证据,请求法院进一步审查。
来到了这里,有件事必须说清楚。
一审判决明确写明,案涉文章“并非完全凭空捏造”;在确定责任程度时,判决也写明,相关行为“尚未达到捏造核心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的相当严重程度”。
一审法院认为文章存在的问题,是部分事实与实际存在出入,核心数据核实不够充分,部分推论缺乏充分依据,一些表达超出了合理边界。
但蔚来对外宣称,金角财经“炮制多项与蔚来实际经营数据及财务现状不符的不实内容”。
这不是对一审判决的完整、客观转述,而是选择性截取并扩大了判决的定性,实质上曲解了一审判决。
“核实不够充分”,与明知不实仍故意“炮制”,显然不是一回事。
更何况,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我们已经依法提起上诉,二审也尚未作出裁判。
公布判决,不等于可以改写判决;表达立场,也不等于可以把一份尚未生效的裁判,包装成对另一方“故意造谣”的最终结论。
因此,我们有必要把判决书真正写了什么、双方究竟在争什么,一项一项讲清楚。也有必要对蔚来的侵犯行为,作出大方而有力的回应。
对于我们起诉蔚来的事件,有不少媒体进行了报道。其中一位行业的前辈表达的一个观点,我是深为认同的——在民法上,所有主体都是平等的。确实如此,在维护权益上,没有谁会是弱小的一方。
但在现实世界里,不同主体拥有的社会资源和传播影响力,却远非对等。
在上一次,金角财经与蚂蚁集团的官司,长达565天的鏖战,对于巨头而言,不过一个法务的日常,但对于我们来说,那是一场漫长的消耗。最终,我们一审二审都胜诉,可以说赢得酣畅淋漓。但最终却无法抵消当初一开始被起诉时,舆论传播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
最直接地说,当蚂蚁集团起诉我们时,全网出现500多篇报道,声称金角财经“造谣”,对我们业务与经营造成巨大冲击。当我们胜诉,打破这个指控时,愿意对此进行报道的大概不超过5个。如果我们花钱对此事进行传播分发,一个链接500块,这里就得25万了。即使你咬咬牙,掏出了25万,你也会发现,那些发过你“造谣”的媒体渠道,并不愿意给你发布。
而这一次,蔚来通过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进行夸大、歪曲宣传时,对我们造成的影响,也似乎要遵循上一次诉讼的路径。
也正因此,很多人遇到这样的事,会退缩,会自己吞了苦果。可是,即使对方是行业巨头,既然也在悍然地侵犯你的权益,那为什么不勇敢地站出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呢?
国家持续净化涉企网络舆论环境,护航企业健康发展,这当然有必要的,也必然是有理有据、依法依规的。只要报道建立在公开材料、审慎核实和善意评论的基础上,媒体就应当有勇气接受事实和法律的检验。
许多自媒体本身也是小微企业,它们从事的研究分析和舆论监督,也可以是在为所报道产业中的大量中小企业发声。
对金角财经来说,这当然是一场关系自身信誉的诉讼。但它涉及的问题,并不只停留在蔚来和金角财经之间。
一家财经媒体依据上市公司财报、第三方金融数据和公开报道作出分析,数据有来源,只是统计口径不同,这种情况应该怎样认定?
媒体围绕一家企业的账期、现金流和经营取舍提出批评,表达里带有态度,什么仍然属于正常评论,什么才真正构成侮辱?
如果文章中的部分推论存在争议,这些争议究竟影响哪些内容、应当承担多大责任,也需要放回全文和具体语境中判断。
我们依法上诉,正是因为不认同一审对这些问题的具体认定。
我们希望二审能够重新回到证据本身:相关数据从哪里来,采用了什么指标,计算过程是什么;票据支付和供应商实际拿到现金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抠门”等表达放在整篇文章中,指向的是经营行为,还是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侮辱。
这些问题不能靠一个标签解决。
企业当然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媒体写下的内容也必须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但对一篇财经文章作出判断,还是要看它依据了什么材料、数据是怎么得出的、评论放在什么语境里,以及表达究竟到了什么程度。
数据有明确来源,只是口径存在争议,和从无到有编造事实并不是一回事。
围绕企业经营行为作出的批评,也不能脱离上下文,直接等同于人格侮辱。
至于文章中的部分推论是否成立,更应该具体分析它影响的是哪一部分,而不是用一个结论概括整篇文章。
财经媒体的工作,本来就包括拆解财报、分析经营逻辑、提出问题。有些问题企业愿意回应,有些问题企业并不认同,这都很正常。企业可以拿出数据反驳,可以公开说明,也可以依法诉讼。
但如果数据口径与企业不同,就可能被概括成编造;评论带有批评色彩,就可能被认定为侮辱,那么媒体最终能够安全发表的,恐怕只剩下企业公告的复述。
而经历诉讼后,媒体还要经受无端的名誉侵害,也只能变得越来越不敢表达。
这显然不只影响金角财经。
它关系到财经媒体今后还能不能依据公开材料,独立分析一家公众公司的财务和经营;也关系到企业名誉权与舆论监督之间,究竟应当怎样保持边界。
这条边界怎么认定,需要回到具体案件里,由证据和法律来回答。
这也是我们为什么上诉,为什么公开回应,以及为什么起诉蔚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