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书上市暴雷,原因竟然是违反劳动法,非法裁员遭到前高管实名举报。真是喜大普奔,大快人心
就在今年6月中旬,多家财经媒体放出消息,小红书正筹备在6月底前秘密向港交所递交IPO申请,由高盛、中金等顶级投行保驾护航。如果推进顺利,这将是近年港股最大规模的科技股IPO。
然而就在六月底,原小红书商业化华南直销负责人陈浩,向港交所上市部及香港证监会实名递交上市合规投诉。公开控告小红书违规上市。7月7日,陈浩进一步向中国证监会实名提交了举报信,舆论全面发酵

我们来看一看,小红书到底是怎么栽的
我们首先要简单了解一下港股的VIE架构,也就是所谓的可变利益实体。
中国实际上对于外资进入互联网等特殊行业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为了去境外上市赚钱,国内互联网公司通常会在开曼群岛等地注册一个境外壳公司。
这个境外壳公司不直接持有国内公司的股份,一般通过香港等地的子公司,间接实质性地控制国内的业务公司,境外上市主体虽然不直接持有境内公司的股份,但能实现对境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从而把后者的财务报表合并到自己账上,在香港上市。

中国政府长期容忍这种曲线上市的灰色地带,是因为一方面能够帮助企业上市融资,另一方面,隔离境内外主体,使得外资能拿到的只有股票和分红,拿不到境内实际运营公司的核心牌照、服务器、和敏感数据。
并且,境内的业务实体依然由中国创始团队控制,仍然必须接受网信部门的审查、向国内交税。只要核心的数据和内容审查权还牢牢掌握在监管部门手里,外资买走一些股票,这是可以接受的。
但港交所允许这种模式上市的前提,但前提是能够证明两者的业务关系。
这里就出现了重点,小红书在这里撒了谎。
陈浩属于小红书商业化早期的核心骨干。要知道,在互联网大厂的架构中,华南大区集中着互联网企业,也集中着广州、深圳等商业中心,总之这是广告收入的重要基地。
根据陈浩自述,他带领团队为小红书开疆扩土,实现了广告营收高速增长。作为高管,小红书许诺了陈浩公司期权,这也是国内互联网公司的常规操作:为了期权能够变现,劳动者自己就会努力工作,争取让公司上市。公司也可以减少工资现金支出,甚至对于高管自己,一部分工资兑换成股票,还能省不少个人所得税。
然而,2023年12月,就在陈浩首批期权成熟仅剩5个月时,小红书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将其解雇,离职证明上甚至标注了“汰换”字样。陈浩对此强烈反对,根据陈浩的说法,在2023年被辞退时,全年绩效完成率达120%,还曾获得公司级创新案例奖项。他认为自己是被恶意裁员,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支付其巨额期权。

为此,陈浩开启了漫长的司法维权,一次劳动仲裁、三次庭审和一场调解。
维权时长两年半,2025年7月,10月两次裁决,劳动者均胜诉,小红书本着能拖一天是一天坚决不让劳动者维权的思维,进行上诉。
劳动仲裁案于2026年7月二审法院判定小红书违法解除并赔偿19万元,期权损失案二审在法院建议下达成调解,小红书最终赔付陈浩期权损失66.15 万元。至此,小红书合计败诉赔付85万元
判决明确表示:陈浩却在年度绩效超额完成120%的情况下,被人力资源团队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距其期权授予条件成熟仅余五个月。
我在这里要插句嘴,长期以来,B站有些博主鼓吹,不应该以舆论的方式倒逼政府改善劳动环境,地主要自己斗,土改要自己改。劳动者自己的利益要自己争取,说我们关注劳动者维权,是在渲染劳动维权难度。
陈浩案已经很清晰了,他有更强的经济储备和法律意识,能保证自己脱产打官司,收集完整证据链,能在舆论层面发声,还碰巧通过自己的案子获得了中国首个穿透VIE架构的标杆性判例。
这完全是天时地利人和的个案。即便如此,他从被辞退到最终拿到赔偿,依然耗费了两年半。
陈浩一定要脱产打官司,除了官司复杂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决定和小红书打官司的时候,他找工作的难度很高。
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他本身的职业流动范围就有限,经历了这种全国轰动的维权之后,在背调联盟之下,他很难找到一个符合自己职业能力,也符合自己薪资期望的这工作呢?
我国的劳动法以补偿性为主。即使小红书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也只需要支付法定赔偿金和期权损失,合计85万元。陈浩拿到的,实际上是他原本就该属于他的钱,没有一分钱对违法行为的额外惩罚。而且最后是调解解决,给陈浩的赔偿相比于一审判决,是打了折扣的。

这其中耗费的心力、精力,居然没有任何惩罚性的补偿,甚至于该赔的钱在维权期间的利息也不用赔偿。这导致法律对企业的威慑力大打折扣,甚至大量企业倾向于用诉讼拖维权者,这是不鲜见的。
对小红书来说,违法解除一个劳动者,最坏的结果也只是把该给的钱补上。这就叫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既然大概率能白嫖员工,就算遇到个别刺头打官司,最多也就是补齐尾款,那资本为什么不违法?
事实上,陈浩也表示,大约还有几十位员工有和自己一样的遭遇,在上市之前就被违规解雇。
这都已经能算是正规法院了,陈浩本人是公开对广州法院感恩戴德的。
就这种劳动环境,居然长期有人声称,劳动者不要指着劳动检察改善劳动环境,而是要自己维护自己。回避了政府通过劳动监察、公益诉讼等制度来改善劳动环境的责任,将个体与资本博弈的成本转嫁给了每一个需要工作的普通人。这是一种惊人的无耻
回到正题,陈浩拿到了自己的赔偿,这和小红书上市有什么关系呢?
原因在于,在国内法院打官司时,小红书的法务团队抛出了一套辩护逻辑,公开在辩词当中以书面形式解释,跟你签劳动合同的是国内的公司,而给你发期权的是开曼群岛的境外主体Xingi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这两家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国内公司管不着境外的期权,境外公司跟你没有劳动关系。

幸运的是,广州的正规法院没有采纳小红书的说法,明确了三点
其一,确认了小红书设置在境外的控股主体与小红书境内运营主体之间存在实质关联关系
其二,理智不是非因劳动者主观意愿,是被动离职,不应当影响其已授予或即将授予的期权权益
其三,期权行权条件与服务年限挂钩,具备劳动报酬的本质属性,其价值应当综合入职前后约定及实际服务期限予以认定。
我们为广州法院点赞,为广东的法治建设点赞。
皮球又踢回了小红书脚下。我们前文已经讲过了,通过VIE结构在申请上市的时候,必须证明境外主体能够实控境内公司
怎么上市时候一个说法,员工来打官司,就是另一个说法呢?到底哪个说法是真的?小红书的上市就卡在了这里。
一定有朋友会问,不就是打官司的时候对法院切割主体责任吗?这几乎是常规操作。虽然不应该,但在国内劳动环境下也并不罕见,做这种声明,哪怕败诉也不会有什么惩罚,香港交易所也可以独立核实文件和关联关系,至于有这么大影响吗?
答案是,在香港这种成熟资本市场,真的有,而且是毁灭性的。
资本市场最核心的基石是诚实。无论这两份声明里边哪一个是假的,都意味着小红书的法务团队在另一个场合故意做了虚假陈述。
如果法庭辩词是真的,说明境外公司对境内公司确实没有控制权。那么,招股书就是假的。这就直接构成了招股书欺诈。
如果招股书是真的,说明小红书在内地法庭上对法官撒了谎,利用虚假陈述欺骗司法,赖掉员工资产。这属于严重的企业诚信污点。

一根筋变两头堵了,虽然大资本在内地打官司信口雌黄也不罕见,但是一到管理了境外上市,这就是大问题了。
如果小红书可以为了赖掉员工期权而主张境内外主体无控制关系,那以后当大股东想侵吞资产、转移利润,或者拒绝向境外股民分红时,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理由,让境内的法院判定境外协议无效?
香港是中国最发达的资本市场,作为小红书的保荐人,高盛和中金承担着极重的法律责任。如果招股书出现重大虚假陈述,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十四章,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以诱使进行交易的行为,可以由证监会交律政司法办,保荐人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没有任何一家顶级投行敢拿自己的牌照和保荐代表人的前途去冒险。
香港这么多年的发展,在金融市场上的确有可取之处。
小红书属于是自作自受。面对举报和相关裁判,一直沉默不语,但是背地里,一直在微信公众号投诉陈浩在个人公众号上写的揭露文章。
但很可惜的是,由于陈浩所作出的声明完全是基于法院裁判,有几轮裁判和调解的判决书,微信平台不支持小红书的投诉。

我的评价是,以前我一直不是很理解,小红书的平台调性为什么是这个样子,在这个平台上,我看不到任何对普通人生活的推崇,也很少看到个人努力的叙事,似乎只有孤立的、不断通过消费来实现自我救赎的个体。
我并不反感利己主义,但是利己主义一直以悦己、爱自己、配得感这些高大上的形式出现。这让我很困惑。
现在通过公司的操作,我算是理解了一点。
当然,任何个体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但我想说的是。产品的调性,往往就是其背后组织延伸。小红书在平台调性上的成功,和它在劳资、合规上的冷血是有共同之处的。
根据陈浩的推文,已收到近40名小红书在职员工反映遭遇类似不公正对待,另有约20名离职员工正处于诉讼或曾遭遇和解欺诈、高额赔偿禁言条款限制。正是一个一个案件的积累,最后引出了陈浩这一个刺头。必然性通过偶然性为自己开辟了道路。
员工不是同舟共济的伙伴,而是财报上的一串指标,是随时可以被优化、降本的耗材。在期权即将成熟的前夜,精准卡点开除,不惜在法院上自相矛盾,也要省一点点期权
反映到平台的舆论风向上,就是要权利的时候全力以赴,尽义务的时候光速变脸
我想,这就是所谓的平台基因吧。
章北海的自然选择
Après moi, le délu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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