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29日电 因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天邦食品及相关人员被宁波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天邦食品29日盘后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2024年6月18日,天邦食品披露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因股权回购纠纷起诉天邦食品、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支付股权回购款的重大诉讼事项。2025年1月13日,天邦食品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股权回购纠纷诉讼事项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宁波证监局指出,天邦食品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邦辉、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章湘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天邦食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张邦辉、章湘云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9日,深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邦辉、章湘云的监管函》(下称《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对于上述一审判决,天邦食品迟至2025年4月30日才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
深交所支持,天邦食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7.4.4条的规定。
天邦食品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邦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邦食品董事会秘书章湘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4.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天邦食品于1996年在浙江省余姚市创立,2007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是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据天邦食品2025年8月份商品猪销售情况简报,2025年1-8月,公司销售商品猪402.46万头(其中仔猪销售135.78万头),销售收入54.50亿元,销售均价16.05元/公斤(商品肥猪均价为14.61元/公斤),同比变动分别为-1.00%、-4.76%、-8.95%。
二级市场上,天邦食品29日收跌1.01%报2.93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