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26日电 日出东方26日盘后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日出东方子公司西藏日出东方阿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太阳雨控股)子公司西藏隆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2758.63万元,2024年底余额为55.16万元。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日出东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5年1月底资金占用余额已全部清偿。公司对前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证监局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称《8号指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太阳雨控股违反了《8号指引》第三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徐新建、总经理万旭昶、财务总监徐忠、时任董事会秘书丁玮,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8号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新建、万旭昶、徐忠、丁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日出东方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严格整改。《警示函》中涉及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已全部清偿,公司将进一步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同时,公司还将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日出东方称,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日出东方官网介绍,日出东方是一家创立于1999年的上市科技企业集团,以“清洁世界,美好生活”为使命,主营业务包括:太阳能光热、空气能热泵、储能电池、光储系统集成、厨电、净水器等。
财务方面,2025年上半年,日出东方实现营业收入18.61亿元,同比下降12.4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30.28万元,同比下降27.08%。
二级市场上,9月26日,日出东方收跌2.15%报9.55元,最新市值78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