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郭婧婷 北京报道
7月2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简化办理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继承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办理5万元以内的小额遗产继承业务,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确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借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直接办理。
具体来看,适用《通知》规定办理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继承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投资者和申请人均应为境内自然人,且申请人为已故投资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二)已故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项下的全部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资金,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合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净资产余额以申请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三)已故投资者持有的由同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或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的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转收益)。资产余额以申请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四)申请人向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的,应当前往已故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办理。申请人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的,应当按照相关机构要求办理。
《通知》要求申请人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应向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四个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投资者已身故的材料。
(二)申请人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应当提供已故投资者的公证遗嘱。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通知》规定存在已故投资者账户因司法冻结等原因受到限制,继承人之间对已故投资者遗产分配存在纠纷,接受申请的机构评估认为办理相关业务存在风险这三种情形,接受申请的机构有权拒绝为申请人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并做好解释说明。
(编辑:夏欣 审核: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