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股通投资者纳入程序化交易报告范畴。
7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表示,为了明确沪股通投资者在本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管理,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沪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下称“《报告指引》”)。
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也制定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
整体来看,沪深交易所对沪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要求与境内投资者整体保持一致,同时兼顾内地与香港市场的实际差异,对部分条款及填报字段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并为市场预留了较为充分的准备时间。
实施时间方面,本次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指引均将于2026年1月12日起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3个月内,存量投资者应当完成报告。
报告内容和监管要求与境内整体保持一致
具体而言,报告内容和监管要求方面,和境内整体保持一致。对未按要求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报告信息不完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沪深交易所可以提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协助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其中,报告信息类型方面,沪深交易所明确包括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软件信息等,并明确沪深交易所可以提请香港联交所协助联络深股通投资者,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值得一提的是,沪深交易所强化了高频交易管理。明确存在规定的高频交易情形的投资者,应当额外报告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应急方案等内容。
监管要求方面,沪深交易所明确,对未按要求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报告的信息不完备、报告的信息与交易行为不一致等违反本指引规定情形的主体,沪深交易所可依规提请香港联交所协助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明确“先报告、后交易”的要求
与此同时,报告主体方面,以北向投资者识别码(BCAN码)为基础进行报告。沪深交易所明确,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沪深市场进行股票、基金等证券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报告路径方面,由北向投资者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再经由香港联交所提供给沪深交易所。沪深交易所明确“先报告、后交易”的要求,其中香港联交所参与者的客户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联交所参与者报告,再由香港联交所参与者在5个沪深股通交易日内经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至沪深交易所确认。
同时,香港联交所参与者自身开展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直接向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报告。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每个沪深股通交易日将报告信息发送至沪深交易所。
此外,沪深交易所明确,沪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沪深交易所可以通过监管合作安排获取客户信息。
遵循内外资报告原则一致
沪深交易所表示,《报告指引》在全面吸收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实际作出适应性调整,总体遵循三方面基本原则。
一是内外资报告原则一致。《报告指引》在报告内容、报告时限、高频交易报告要求、香港联交所参与者职责、交易所监督管理等方面均与境内报告要求基本一致,确保所有在沪深市场开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按照相同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切实防范相关风险,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二是有序衔接上位规定。《报告指引》在吸收现行报告制度主要内容基础上,对沪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明确细化要求。
三是立足实践适当调整。《报告指引》在吸收相关要求基础上,结合两地监管合作安排和香港市场实际,对个别沪深股通投资者确不适用的内容作出调整。例如,根据两地监管合作安排,沪深股通投资者如存在异常情形,由沪深交易所提请香港联交所及时联系相关参与者了解情况,将参与者及其客户的联络信息直接提供给沪深交易所必要性不强,将其设为选填字段。再如,对于产品编码等香港市场无法对应的字段,设置为选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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