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证监局对国投证券深圳分公司开出了一张罚单。该公司因存在违规承诺收益、未取得资质人员违规销售等问题,被深圳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记者注意到,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国投证券因公募产品销售的系列违规行为,已连续收到两张罚单。
分析人士认为,监管层加强对券商“违规承诺收益”行为的整治,背后蕴含多重深层逻辑。当前,监管模式正从“事后处罚”向“源头治理”转变。
多项违规被罚
经查,国投证券深圳分公司存在个别营业部从业人员在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期间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个别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向客户提供开通相关权限的知识测评答案等违规情形。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违规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下称《销售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二款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适当性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比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当性办法》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国投证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合规意识淡薄
因公募产品销售的系列违规行为,国投证券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已连续吃到两张罚单。
5月9日,深圳证监局公布的一则行政监管措施显示,国投证券员工吴瑜在从业期间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具体包括:在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为客户在公司外部平台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提供个别询价、转发报价信息等。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吴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律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国投证券两个月内连吃两张罚单的情况看,其暴露出的问题涵盖多个层面。
一是在合规管理体系方面,该公司存在明显的表面化问题。深圳分公司出现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的情况,表明持证上岗制度在分支机构的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
同时,公司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监控缺失。例如,员工吴瑜在公募基金销售中违规承诺收益、协助客户进行场外个股期权交易等行为,均未被及时发现。这反映出营业部未能有效落实销售行为全程留痕与异常监测机制。
二是公司的激励机制存在扭曲。部分员工为追求高佣金,协助客户对接外部非合规平台,甚至帮助客户通过知识测评作弊。这些行为反映出公司合规培训流于形式,一线人员的合规“红线”意识严重淡薄。
此外,更值得关注的是,从5月个人被罚到6月分公司再因同类多个从业人员问题被警示,间隔时间短,说明总公司在首次处罚后未深入整改,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仍然处于失控状态。
加强专项整治
近期,多家券商因违规承诺公募产品收益而受到处罚,这表明证监会正在加大对“违规承诺收益”行为的整治力度。
5月9日,广东证监局开出的一则行政监管措施显示,梁城林在粤开证券珠海兴业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客户推荐期货账户操盘手并违规承诺收益的行为。因上述违规事实,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层加强对券商“违规承诺收益”行为的整治,背后可能蕴含多重深层逻辑。
孙宇昊分析称,一方面,公募产品面向广大普通投资者,其中不乏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群体,违规承诺收益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极易误导投资者,破坏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原则,诱发群体性纠纷,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此类行为会引发信用风险传导,若产品亏损,券商可能面临投资者索赔、监管问责等连锁反应,同时还会扭曲市场价格机制,导致恶性竞争,破坏行业公平性。
从监管趋势看,当前正从“事后处罚”向“源头治理”转变。在孙宇昊看来,通过实施“双罚制”,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了机构与个人的责任,同时借助科技手段升级监管方式。例如,部署AI(人工智能)系统监控销售话术,倒逼券商提升合规管理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