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解读《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备案主体占比4.24%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受益所有人信息暂行管理办法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下称《管理办法》)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其中第二条明确了备案的市场主体,分别为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其他主体。

第二条 下列主体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公司;
(二)合伙企业;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
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办法》第十六条同时规定,在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于2025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下文对存量需备案主体的类型、及其数量与占比予以统计分析。此外,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免备案规则整理如下,针对存量需备案主体的统计将剔除这部分免备案主体。


一、备案主体统计

类型1、公司
类型2、合伙企业
类型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二、无需备案统计

一、备案主体

存量需备案主体的数量,按以下口径统计:


(1)注册日期截至2024年5月7日,且
(2)登记状态为存续或在业,且
(3)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含),且
(4)非分支机构,且
(5)股东/合伙人为“自然人+企业” or “股东/合伙人全部是企业”。

下表列出了三类备案主体的总量及占比。从总量来看,由于注册资本<1000万、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这类“免备案主体”仍占多数,因此,备案类主体总量及占比相对较少。


来源:企查查大数据平台

类型1、公司


根据《公司法》(2023修订,主席令第15号)第一章第二条,“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5月7日:


有限责任公司约4,983.09万家(非分支机构),其中需备案主体201.96万家,占比4.05%。
股份有限公司148.49万家(非分支机构),其中需备案主体4.73万家,占比3.19%。



类型2、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主席令第55号)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截至2024年5月7日,合伙企业约71.39万家,其中需备案主体13.96万家,占比19.55%。



类型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需满足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设立、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和
②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并经批准,和
③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
④指定负责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和
⑤由外国公司拨付相适应的资金,和
⑥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境内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七条


截至2024年5月7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约8,542家,其中需备案主体233家,占比2.73%。


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为外国公司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认定的受益所有人,以及该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


二、无需备案


根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1,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来源:企查查大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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