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丨打破寿险“刚兑”:会给行业带来重创 打破刚性兑付增额寿险 打破刚性兑付对重疾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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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22: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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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子 编|灰灰


近日,一则关于打破寿险“刚兑”的新闻成为行业重大舆论焦点。

有媒体称,正在修订的《保险法》草案中新增内容——

“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依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合理变更”。

一石激起千层浪。

惊诧之余,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新修订的《保险法》最终确实有这样的规定,将对整个行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会对国家和政府大力倡导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政策的推进实施起到事实上的釜底抽薪作用,因为——

打破寿险的“刚兑”承诺,会给行业带来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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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现行《保险法》有关“刚兑”规定

是维护社会对寿险业信心的“压舱石”

所谓寿险“刚兑”,是一种便于公众理解的通俗说法,主要是指现行《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保险法》以九十二条为核心的几个条文,共同构建了对被保险人给予保护的制度体系。

这个制度体系,也成为了维护社会对寿险行业信心的“压舱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解散的严格限制。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为什么一般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规定,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法定情形可以解散公司,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却不允许解散呢?

因为人寿保险公司的合同多为长期合同,如果寿险公司可以随随便便解散,会造成被保险人养老保障的中断、医疗保障的失效等等后果,事关保险消费者根本利益的保护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在分立、合并时才允许解散。分立和合并时,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合并后的公司承接,并不影响客户的利益。

②对保险人单方面解约权的严格限制。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严格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因为保险人是提供保障的一方,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被保险人丧失保险保障。

我国《保险法》允许保险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一共只有八种:

投保人违反告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对保险标的应尽的安全责任、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且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责任、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两年。

除上述八种情形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严格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彰显了对契约精神的坚守,也树立起全社会对寿险合同的信心。

③破产清算时保险赔偿或给付金优先普通债权受偿。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一条,保险公司破产后的清偿顺序中,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特别设置了一项优先顺序,优先于社保费用、税款和其他债权受偿。

而其他任何领域交易双方的破产清偿,都一律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受偿。

④在破产时对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进行强制转让。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就是说,即使承保的保险公司陷入了破产,长期寿险客户所持有的保单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其保单将由协商确定或监管指定的其他寿险公司接受,合同权益不受影响。

⑤设置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法》第一百条创设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并明确了其具体用途。

如果在优先受偿顺序下仍然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或者因责任准备金不足导致接受寿险合同的寿险公司面临损失,均可由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支付。

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个人客户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机构客户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在社会经济交往中,若遇到交易对象破产,交易人一般都会遭受损失,甚至可能被拖累的倾家荡产。

而在人寿保险方面,即使出现承保的寿险公司破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也享有万全的保障。

我国《保险法》对寿险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机制,构成了我国保险业的信誉保障,构成了维系社会对寿险业信心的根基。

2

-Insurance Today-

为什么保险业立法

需要作出“刚兑”的特殊安排?

我国银行业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储户的利益才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但一方面,我国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5月1日才建立,相比保险业的“刚兑”晚了整整十年。

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的是限额赔付,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出部分就不再负责。

而我国《证券法》在证券公司的破产处理中,并没有与银行业存款保险和保险业“刚兑”相类似的保障机制。

可以负责任地说,《保险法》对长期寿险被保险人的保护,即使在金融立法中,也是保障程度最高的。

为什么我国保险立法要对寿险被保险人做出“刚兑”的安排?这种安排是否过度了?

这种立法安排,完全是由寿险业务的特殊性决定的,并不是一种过度保护。理由如下:

首先,投保寿险的客户,都是谋求远期的保障。

用胡适博士的经典说法,投保寿险是为了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作儿女的准备、幼时作长大时的准备。

试想,从20岁开始投保,到59岁时,承保的寿险公司破产了,眼巴巴指望了几十年的养老待遇突然就没有了着落;投保健康险几十年,遇到一场大病,恰好保险公司倒闭了,巨额的医疗保障瞬间消失了。

试问,如果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购买长期寿险的意义是什么?谁还会购买长期寿险?

要知道,企业的平均寿命远不如自然人的平均寿命,全世界都如此。真正的百年老店,少之又少。

如果远期保障只是一个靠不住的画饼,寿险公司就根本无法立足!

其次,投保寿险的客户,很难进行临机处置。

银行的储户,可以把存款分散,避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另外,感受到银行财务状况不佳,可以尽早把存款取出来。

证券业的客户,如果证券账户上的资金已转化成股票,证券公司破产,他并没什么损失。当预感到证券公司不牢靠时,可以把证券账户里的资金转成股票或银行资金,就会及时避免可能的损失。

但寿险的客户就不同了,买了长期寿险,感受到寿险公司不大牢靠了,即使及时去退保,由于只能领取现金价值,仍然会遭受巨大损失。

若是缺乏“刚兑”的法律安排,谁还敢买长期寿险?

第三,投保寿险的客户,本身就承受着长期通胀的贬值威胁。

因为通胀的存在,长期资金一直处于贬值风险之下。

投保几十年的养老险,为的是有个不错的老年生活,但也有可能,经过几十年的通胀,当初以为的不错的晚年生活实际只是一段捉襟见肘的时光。

如果再赶上承保的公司竟然在退休前倒闭了,而接受保单转让的新公司,经批准对合同进行了“合理变更”,那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打击可想而知。这对有意愿购买长期寿险的后来者的阻吓也将是巨大的!

3

-Insurance Today-

一旦取消“刚兑”

对寿险行业影响几何?

如果在新的保险立法中,运行了几十年的“刚兑”机制被改变,到底会对寿险行业带来什么影响呢?

应该至少会有以下几点:

首先,契约精神的丧失将严重损害寿险立业的根基。

握持寿险公司一纸保单,投保人几十年如一日向公司账户缴费,凭的是对这份契约的信赖。

监管机关审批的条款,白纸黑字的合同约定,是这信赖的基础。

如果受理转让保单的公司发现当初的预定利率偏高、保险责任偏宽、保险金额偏高,就能够通过“合理变更”来削减消费者权益,会不会被认为是耍流氓?

当一个行业不再坚定履行自己订立的契约时,这个行业就离被彻底抛弃不远了!

因为丧失对条款约定的坚守,将摧毁社会对寿险的信赖。

寿险合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是拍脑袋得来的,有相关机制来确保这种约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约定的责任、预定利率都是建立在统计数据和大数法则的基础上,有其精算基础,还要经过保险监管机关审核。

如果承接的寿险保单保险责任或费率利率对自身不利,就能用一种简单粗暴的方式,报请批准对保单 “减值处理”,那谁敢保证这家承接公司不会是若干年后的问题公司呢?那这家公司的其他保单是否也会被“合理变更”呢?

几十年的契约变成“合理变更”的儿戏?

如果寿险公司有选择当“老赖”的权利,后果将是摧毁社会对寿险业的信赖!

其次,打破“刚兑”将彻底重塑。

一个国家拥有几十上百家寿险公司,是市场竞争健康发展的结果和标志,更多的寿险产品让老百姓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

而现在市场上林林总总的寿险产品,之所以能让老百姓放心购买,是因为所有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都能在法律上实现“刚兑”。

一旦这种“刚兑”被打破,问题公司的合同约定可以被“合理变更”,那么投保人投保寿险时就得仔细掂量:选择的这家公司会不会是未来的问题公司?

从媒体统计来看,市场上已经有近13家因仍处在偿付能力豁免期或风险处置进程中,选择暂缓披露报告的保险公司。按照普通老百姓的一般思维推断,必然会彻底放弃这类公司。

而进入国内保险市场的外资险企,因为拥有穿越无数周期的强大股东的合资公司,其外方股东几乎都是国外非常成熟的国际保险巨头,长期根植于发达保险市场,对于长期稳健经营有着更丰富的经验,更有实力、更靠得住,更容易得到消费者青睐。

比如在投资型保险产品上,以近期热销的分红险为例,分红险起于国外,兴于国外,这也导致合资险企在发展分红险方面往往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在这阶段的销售中抢占先机。同样关乎消费者长期利益的养老年金保险也需要关注。

所以,不用猜测,一旦在法律上打破“刚兑”,寿险市场竞争的天平必然面临倾斜。

事实上,当下的大部分寿险公司已经陷入亏损境地。如果打破“刚兑”在法律得以确立,所有的寿险公司都会被拖累!

打破寿险“刚兑”,后果真的很严重,会给行业带来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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